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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推进全县经济“追赶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优惠对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办生产性实体企业的所有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享受国家、省、州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财税奖励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办生产性实体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建厂投产产生税收后,以上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依据):

(一)年创税收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10%;

(二)年创税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15%;

(三)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20%;

(四)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25%;

(五)年创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奖30%。

第三条 土地优惠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 50%的征地费;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征地费全额补助。(征地费补助须待到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逐年补助)。

(二)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落户我县的,我县无偿提供50亩以内土地。

(三)投资强度:每亩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引进。(种养业除外)

家具、木材、纺织类、食品加工、生物肥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需≧1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需≧140万元,其他产业需≧120万元。

第四条 资金扶持

(一)对落户西畴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或者已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并落户我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注册并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S)并取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进入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产业以及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产业转移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申报国家和省、州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条 实行重点企业保护

对县内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贸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且依法经营、信誉度高、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在当地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声誉和信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或海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安排领导进行挂钩联系服务。

(二)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就学、户口迁移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信条件等,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最低标准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设立投资服务中心, 建立“四公开、一承诺”制度(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各相关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负责我县外来投资服务工作,对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供电、供水等相关手续,由涉及单位指定专人实行全程服务。

(五)外来投资企业可加入我县相关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我县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我县有突出贡献的,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建立公开评议和督办制度。对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工作,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对相关部门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报县委组织部,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发现违纪违规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从快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西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县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依照本政策执行。若本政策与上级出台的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