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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来米林县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我县招商引资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西藏处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 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的决定》(藏党发[1999]13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产业导向

第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县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制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基础设施

1、水利:骨干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施建设。

2、交通:地方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

3、能源:水电站及其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经营、电网建设、改造。

4、城市公共设施:供排水、绿色工程、道路、小城镇建设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牧业

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节水农业、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中低产田改造、蔬菜基地、商品粮基地和牲畜繁育、育肥基地建设、禽类养殖、水产品养殖、草业和草场建设、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三)旅游业:旅游人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景区(点)线路开发建设经营、旅游设施建设、经营。

(四)藏药业和林下资源合理开发及深加工产业。

(五)林业:林木良种引进、防护林工程及木材的深加工。

(六)矿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七)农畜产品加工和民族手工业产品生产。

(八)建筑建材业:新型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九)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

(十)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支持。

(十一)房地产业:城镇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

(十二)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农牧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卫生事业。

(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二章 放宽乡镇企业认定条件范围

第三条 按国家《乡镇企业法》规定,按“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从我县实际出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认定为我县乡镇企业并享受优惠政策。

1、县及县以下个私企业、集体企业和合资企业;

2、经自治区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区外企业、个人私人来我县创办或联合创办的企业

4、农牧民就业(含城镇待业人员)比例超过30的企业或者对县、乡财源建设有较大作用的企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凡由我县招商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和乡镇企业,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类投资企业,除了享受国办发[2001]73号、藏政发[1999]33号、藏政发[2000]35号和藏党发[1999]13号中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外,从我县的实际出发,另做规定的优惠政策有:

第四条 财税政策

属于我县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和有市场前景的企业,特别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企业,在税收可实行先征后还的办法给予扶持支持。

乡镇企业年缴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享受《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2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金融政策

1、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2、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资本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农行申请贷款。农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及自治区信贷政策,根据企业的项目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资信、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对切实有效益、资信高、经营管理水平高、有经营前途的给予支持。

3、投资者向农行申请贷款时,农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  外经贸政策

1、凡在我县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政策。

2、凡有自产产品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七条 土地政策

1、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免征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由政府征用后以优惠条件安排使用;利用“五荒”地兴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土地补偿费。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一律实行窗口服务。对申请用地报件齐全的,正常报件5个工作日,急需报件3个工作日,特别急件1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审批。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1、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它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2、企业名称核准、注册、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分别按下列时间依法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的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4、乡镇企业年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管理费,经营额超过500万元,超过部门不再计收工商管理费。

九、其它政策

1、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到县及县以下乡镇企业挂职和工作,乡镇干部和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可以在试点企业、骨干企业挂职,其待遇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工作的通知》(藏组字[1999]12号)执行。

2、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取消见习期,待遇从优,工资福利由企业确定。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按自治区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坚持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并保护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4、企业聘用外来人员的边防证,由企业按规定集中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一年一换。

5、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基金暂定为20万元人民币。

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文规定,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不得设置障碍、推诿扯皮。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