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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贯彻“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强县富民”的发展战略,加快察隅县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各类投资者在察隅县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察隅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察隅县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县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三)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合作;

(四)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转让(BOOT)”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县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区域

(一) 农牧林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

(二) 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共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三) 鼓励投资者参与兴办、建设经营“菜篮子”工程;

(四)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矿产品加工;

(五) 旅游资源开发和深加工;

(六) 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

(七) 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

(八) 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

(九) 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

(十) 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财税政策

(一) 结合我县实际,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除享受中央、自治区与林芝地区优惠政策中的各项规定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 投资下列产业或项目在投资回收期内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在投资收回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此项免税不包括承担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在本区域内采取BOT、BOO、BOOT投资方式的投资项目,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林产品深加工仅指以林区三剩物(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藤条、灌木)和次小薪材为主要原料加工成综合利用产品。林下资源是指森林中除乔木以外的其他生物;

3、对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事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或从事荒山、荒坡、荒滩开发利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到我县乡镇及乡镇以下投资兴办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七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分别免征,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6、对从事旅游线路和景点开发、建设及现有景点配套建设经营,旅游饭店建设经营,民族文化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不包括承担旅游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企业;

7、对从事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药品改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8、从事木材开发、粗加工企业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畴内。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一) 凡来我县投资兴业的,除享受自治区、地区有关土地政策外,所需土地由我县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投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林芝地区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二) 土地有偿使用期限上,按各类用地最高年限办理;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商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三)投资从事农、牧、林业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予以划拨;

(四)鼓励个体私营营业户承包荒山、荒坡、荒地、荒水,从事养殖、种植等经营,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优惠承包费用;

(五)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上,投资方一时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若占有林地,签约后首期付款不低于50%,待项目投产后二年内付清余款;

第八条 其他政策

(一)在我县投资兴业的,贷款政策与我县企业同等;

(二)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凡来我县投资的投资者,只要在我县境内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稳定的生活来源,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凡来我县投资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只要投资额达到人民币15万元以上者(及其眷属和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一律享受我地区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城镇常住户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察隅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报察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行后,国家、自治区、地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