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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由原来的3000元和5000元统一提高为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按次销售额或营业额由原来的200元和100元统一提高为500元(含本数)。

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标准,原工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下的标准在我区统一提高到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在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可自行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自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由10%降低为5%。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全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月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2000元提高至3500元,在此基础上,可继续扣除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以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企业以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限额统一提高,阿里地区作为四类地区,月扣除限额由原来的6100元提高为8300元,并在此基础上可继续扣除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免税项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阿里地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8300元,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和生活费等因素)提高为8300元;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其费用一律按限额8300元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