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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黎县招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那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那曲地区拥有极为丰厚的多种资源,高原特色产业优势明显,高原旅游业和高原绿色产业开发潜力大;那曲地区境内的资源、产业、企业全方位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投资者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发牧、农、林、水和矿产资源,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矿产业、畜产品、中药材开发与加工业;参与能源、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建设,发展对外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含博彩业)及各项事业。

第三条那曲地区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商品市场、人才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劳务等市场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

第四条欢迎各类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或控股)等形式来我地兴办各类企业,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五条欢迎各类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等入股、控股、租赁、改造现有企业或就部分资产实行联营;鼓励转让科技成果、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领域的广泛合作。

第六条欢迎各类投资者以购买、兼并、重组、托管、嫁接、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我地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七条各类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与我地企事业单位合作,或者独资兴办的企业均可视为投资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和本优惠政策。地区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凡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25%以上的,均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达不到此比例的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投资企业和联合项目要及时向地区经贸委备案,以便地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投资企业资格认定书,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十条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凡在那曲兴办的企业,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十一条我地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凡在我地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为10%;超基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15%;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200万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30%。

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

第十二条投资者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地区计委和经贸委、城建局等部门界定的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牧还草、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牧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科技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5年。

(二)凡投资那曲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线路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建设、经营,旅游饭店建设、经营,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3年。

(三)从事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4年。

(四)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和驯养、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3年。

(六)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再扶持2年。

(七)投资者将其在那曲境内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那曲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第十四条 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5年。

(二)租赁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其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年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赁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再扶持4年。

第三章外经贸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投资企业其产品为我地区新增出口创汇达到一定额度,并且,生产企业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可申请经营范围内自产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同时也可申请享受外贸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六条欢迎并扶持各类投资者采取联合等方式建设出口产品基地,开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其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超出过20%(含20%)的,才能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七条 凡在我地注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部申请一般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自产产品出口供货占当年该企业产品总值50%以上;

(二)与那曲外经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超过20%以上的;

(三)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那曲外贸企业20%以上产权的。

第十八条 凡在我地投资兴办的企业,为发展出口畜产品、矿产品、农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等,经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办发35号和73号文件精神,投资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及其包装物材料等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我地将积极给予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我地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

第四章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那曲地区各商业银行对守信用、合法经营及其符合那曲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客商与项目,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分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客户),不分经营项目和经营内容,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具备完善的贷款手续,都积极主动地发放贷款。

地区内各商业银行积极支持横向联合,投资者向地区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前期调查,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认真执行中央赋予我区的各项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对重点行业、产业给予重点倾斜,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在那曲地区县以下进行投资,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商业银行视具体情况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土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凡在我地投资建设基础产业、生态环保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类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只给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适当补偿。

投资企业在我地国有土地上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为:①农牧业综合开发用地50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②属于那曲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开发用地50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③不属于那曲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开发用地40年。

第二十四条兼并企业的,无论兼并方是区内还是区外企业,被兼并企业土地无偿划拨转给兼并方使用。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土地登记费。

凡是全额收购我地盈利企业并接受企业债权债务和全体职工的,其土地可享受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下浮50%;全额收购我地微利或亏损企业,并接受企业债权债务和全体职工的,其土地地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能享有直接抵押贷款;必须在完成投资总额20%以上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土地转让权。

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其建设面积的30%可作为商品房。

区内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那曲产业导向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土地登记费,转让所得必须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富余职工。

第二十六条各类投资者与我地联合兴办投资企业所需水、电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生产的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合资合作等联营方式兴办的企业,那曲方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投资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50%的优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60%的优惠。

第六章工商管理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区内外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负责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对投资额大,重点企业实行“挂牌”管理,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九条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但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2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8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人民币4万元。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降低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05%的标准计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03%的标准计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降低工商管理费标准,投资企业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的标准计收,并下调20%;经营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计收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条简化办证、办照及其项目审批手续。个体经营者凭个人身份证即可申办营业执照,随到随办;允许先开业后办照,时间为1个月。凡申办企业,手续齐全,工商、税务等部门务必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办照手续。

对申办生产加工型、外向型、高科技型企业,允许先试运营1年,工商部门给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1年后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对我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内联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区内外企业转迁到我地登记注册,或在那曲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注册资金不再进行评估、验资,迁移企业涉及注册资金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区内外企业在我地办的精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在我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允许易地建厂,享受我地优惠政策。

第七章户籍管理政策

第三十二条实行户口管理优惠政策。凡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城镇常住户口;其未婚子女在上学(含内地西藏班)、参军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章其他政策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处理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投资企业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区经贸委、财政局、计委应协助组织工商管理、税务、环保、土地等部门积极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鼓励兼并。被兼并方的土地、国有资产、职工及债权债务一并划转兼并方。国有企业的历史呆坏帐、亏损挂帐由同级财政、经贸、国资部门和银行审核后,予以核销或冲减公积金,公积金不足部分可冲减资本金。并且,享受西藏自治区有关企业兼并破产的政策。

第三十五条企业出售,企业资产(不含土地资产)与负债基本相当的,按零售资产出售,土地、职工、债权债务由购买方接受。小企业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个人的,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其净资产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量化给职工。

出售重组企业同样享受有关企业兼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在那曲地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及其合法权益。企业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工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利益分配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三十七条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吸收区内外的人才、资金、技术、装(设)备投入矿业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办矿,实行利益同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凡是来我地进行投资矿业开发的,一律享受西藏自治区和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欢迎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探矿产资源,勘探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察的委托勘察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勘探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第三十九条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批准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及所发现新矿种的优先勘查权。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边探边采。免缴探矿权使用费。

在我地从事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铜矿、钾盐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利用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及其地区行署与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前两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第三至第四年度减半缴纳,第五至第七年度按75%缴纳。

第四十条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地勘成果市场体系,实行地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依法有偿转让、依法出让,并且赋予地勘成果所有者优先开采权;鼓励投资者与我地企业合资合作共同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一条对到我地工作的急需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由原单位或接受单位保存,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可不迁户口;我地接受单位可依据其本人工作能力,提高工资待遇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建立那曲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地区财政从税收扶持比率中扣除两个百分点注入;地区经贸委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地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当年不足部分财政继续注入,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具体奖励办法由地区经贸委会同地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