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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当雄县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在当雄投资的企业在享受自治区、拉萨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当雄县以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县公司、企业、个人在县进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鼓励、支持投资者在当雄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可利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当雄县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二)土地政策

第四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各类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投资兴办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用地,并免收土地使用登记费。

第六条 向各类投资企业出让的土地,城镇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第七条 对当雄县的鼓励投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入县级所的部分,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第八条 从事非盈利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电力、交通开发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征用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

(三)财税政策

第九条 实现“从轻从简”的政策,企业在牧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其税收享受我区现行税制中对农牧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从事畜产品加工,畜牧产业化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投产8年内,在减免所得税的基础上,上缴税金所属县级收入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扶持,具体比例为: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例为25%;200万元以上扶持比例为30%。

第十一条 凡来当雄县投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者,从建成投产之日起,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收取后,由县财政分年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1-3年为20%,4-5年15%。

第十二条 凡来当雄县投资兴办服务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者,上缴税金所属县级收入部分,由县财政分年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1-3年为15%,4-5年10%。

第十三条 凡来当雄县兴办属于支柱产业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者,对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财政贴息3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目前全国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县内投资的区内外企业享受自治区内企业同样的待遇。

(四)信贷融资政策

第十五条 在当雄投资的企业,同样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获取与投资相当的贷款。

(五)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建立由当雄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发改委、财政、土地、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投资项目协调会议制度,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研究、协调和服务等工作,为来当雄投资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十九条 外来客商来当雄兴办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作特别个案处理,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别优惠。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优先供应,价格执行同类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水增容费、电贴费等附加费用一律免收。

(六)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资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进入本地账户后,当雄县招商办公室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按引进金额比例给予奖励和表彰(含晋职、晋级)。

第二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根据贡献的大小,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推荐评选拉萨市、自治区级优秀企业家。

(七)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 打破行业垄断经营,严禁强制服务。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行业垄断,强制外来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企业用工,并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除缴纳必要的税收、工商年检费用合同协议条款中的规定外,县内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事。县内拥有执法管理权的部门,在行使管理权时,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扰。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开放意识,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国家、自治区、拉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当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