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各地州市辣椒种植户在我市辖区内晾晒辣椒的行为,消除无序晾晒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促进辣椒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吐鲁番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晾晒辣椒的企业及个人,包括南北疆等地及本市的辣椒种植户、辣椒贸易商、经销商及加工企业。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区县内的辣椒晾晒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商务、工商、质监、农业、国土、规划、食药、卫计委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辣椒晾晒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吐鲁番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辣椒晾晒场原则上布局在高昌区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规划行政部门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建设的辣椒集中晾晒场必须远离农田、村庄、城市生活区和工业区,无生活和工业污染。辣椒集中晾晒场暂定为G30国道与高昌区红柳河园艺场县道交汇处以西、以北的国有未利用戈壁地,约8000亩。
第五条 辣椒晾晒必须在规划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集中晾晒场地晾晒。严禁在第四条暂定的集中晾晒场以外私自、随意晾晒辣椒。若发生私自、随意晾晒辣椒行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务、规划、国土、工商、农业、公安等部门联合进行整治,坚决予以制止。
第六条 辣椒集中晾晒场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为促进本市辣椒产业发展,凡在本市投资辣椒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报经市辣椒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优先获得辣椒集中晾晒场的经营权。
第七条 辣椒集中晾晒场的建设应符合规划等部门相关规定,范围明确并有界桩,地面平整、夯实,内部规划科学合理,有管理用房和相应远离集中晾晒场的公共卫生厕所。集中晾晒场内要有便道,方便车辆进出。
第八条 集中晾晒场进出口要树立晾晒场标识牌,同时在晾晒场进出口设立临时登记处和消毒通道,确保产品流进流出可控,进出车辆实行简易消毒。
第九条 辣椒集中晾晒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为辣椒晾晒者提供必要的设施及相关服务;
负责核验入场晾晒者的有关证照;
负责辣椒晾晒、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晾晒及交易情况的统计报表;
负责辣椒集中晾晒场场地、内部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晾晒及交易条件的改善;
对集中晾晒场周边环境卫生负主体责任;
做好集中晾晒场卫生、防火、交通、治安、安全生产等项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进入集中晾晒场进行晾晒作业的辣椒种植户、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负有以下义务:
随货物携带《省内调运检疫证书》,由调入地执法人员对《省内调运检疫证书》进行勘验;
在辣椒集中晾晒场从事装卸、摊铺、翻检、装袋等作业,应尽量使用本地劳动力;
不得在现场从事除梗、清洗等初加工作业;严禁将辣椒秸秆运入辣椒集中晾晒场。
交易、仓储及初级加工,应到园区、交易场所进行;
服从当地商务、农业、质监、食药、卫计委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常工作检查;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辣椒集中晾晒场内部设立检验检疫办公室,对进入集中晾晒场的辣椒开展植物检验检疫,防止病虫害传播蔓延,打击违规调运、销售和未经检疫的辣椒,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辣椒集中晾晒场加强监管,做好对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预防,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督促及时清理垃圾,保护环境卫生清洁。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辣椒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并做好辣椒产业发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辣椒集中晾晒场及交易市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对晾晒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实施登记管理;
指导、监督晾晒场规范经营并对市场进行日常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辣椒集中晾晒场的治安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辣椒集中晾晒场管理者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农业等部门负责对晾晒辣椒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部门依法对辣椒集中晾晒场的消防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确保安全晾晒、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辣椒晾晒企业、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