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定:
1、对国内外、区内外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后五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金;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十年免缴全部土地租金。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最高减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或分期交纳以及出让金先上交市、县(市)财政,后由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十年免缴土地出让金。
3、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补偿费按法律规定的低限标准补偿。各地、州、市和县(市)招商引资的重要项目,需征用耕地的,可由当地政府出资征地,由企业使用,以吸引企业在当地落户。
4、对牧民承包的荒漠性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使用时,按末等草场的下限适当给予补偿。以不降低牧民原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为原则。能调整草场放牧的,可以不予补偿。
5、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国有次生林地的,不收取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