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完善人才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奖评选对象主要指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纳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在人才开发工作方面成绩突出、人才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人才开发奖获奖单位由高新区区委、区政府授予“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万元,从高新区人才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人才开发奖的评选每两年一次,每次每项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五条 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人才开发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在高新区设立时间不少于两年;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守法经营,无工资拖欠和社保拖欠问题,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领导高度重视,牢固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明确制定本单位人才发展规划,科学实施人才开发工作,并有专人负责。
人才开发工作目标明确,机制完善,措施落实到位,并出台人才引进、培养、收入分配、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人才政策,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使人才的智力创造得到充分尊重和发挥,年投入到人才引进、培训、激励、使用等方面的经费不少于年营业收入的0.5%。
人才结构合理,近两年来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成绩显著,本单位人才数量、质量明显提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具有一技之长,对本单位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数量占单位总人数比例25%以上,高层次人才总量增长比例逐年上升。
主体作用发挥良好,人才效益明显,人才岗位业绩突出,企业产品获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称号;或人才的科技成果明显,科技项目获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或人才在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中,科研成果、创新成果显著,对推动行业发展贡献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发布公告。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部署评选推荐工作,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八条 申报。人才开发奖候选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候选单位填写的《高新区人才开发奖候选单位申请表》。
反映本单位近两年人才工作业绩的综合情况报告书。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两年劳动用工年检合格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候选单位对申请表所填内容和综合情况报告书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初审。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筛选把关。
第十条 专家评审。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有关专家和部门领导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综合遴选,确定拟奖励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察组,对拟奖励单位的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了解。
第十二条 审核批准。对于考察通过的拟奖励单位,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兑现。
第十三条 公示。对批准的拟奖励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表彰。公示通过后,高新区召开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若获奖单位不珍惜荣誉,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高新区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评审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单位材料的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才工作 评选 奖励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区委区政府领导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汉文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