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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推进高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级政府科技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励的工作,以科技进步促进高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营造建设创新型园区的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为上年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软件企业登记、软件产品登记和获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申请奖励的项目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奖励标准:

当年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30000元。

对2009年后、有效期满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000元。

通过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每项奖励1000-4000元。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每项奖励2000-5000元;

(五)获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按50%以上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合作项目依据贡献程度分级奖励。

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奖励10000元。

对有效期满,复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奖励5000元。

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2000元。

第六条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乌鲁木齐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需分别提供《软件企业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需分别提供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出据的新产品鉴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

获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需分别提供国家、自治区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

申请奖励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奖励程序

以上奖励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

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后的项目报管委会审核,经高新区两委联席会批准后,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九条高新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相关奖励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持高新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法院裁定的驰名商标。

“新疆名牌产品”是指由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监局的名义颁发自治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奖励范围:

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主要经营活动在高新区开展,同时税务关系也在高新区的企业均可申报奖励。

上年获得中国和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30万元的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每件产品或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

上年新认定的新疆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产品或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对复评获得新疆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每件产品或商标给予5000元奖励。

新认定的高新区著名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

第五条申请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奖励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的材料:

高新区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奖励申请表;

“中国名牌产品”需提供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疆名牌产品”需提供以自治区质监局的名义颁发新疆名牌产品证书及复印件;

“中国驰名商标”需提供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法院裁定的驰名商标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疆著名商标”需提供由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著名商标证书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六条奖励资金在每年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奖励工作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奖励程序:

由产业发展局会同工商、质监部门核定获得上年度的企业奖项名单,向高新区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提供上年度获奖企业奖项名单。

领导小组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经高新区两委联席会确定后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九条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奖励办法

为鼓励高新区企业创造发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提高高新区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二条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范围

1.上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

2.所授权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3.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4.以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入股等方式向高新区已注册企业授权的个人所有的知识产权;

5.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奖励标准

1、国内授权专利:上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400/件。

2、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最高标准: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上年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

3、国外授权专利:上年获得授权的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40000元。每件专利最多奖励在2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4、一个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在20件以上的,每件再奖励200元。

5、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同等予以奖励。

第四条国内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的材料:

高新区国内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五条国外知识产权申请奖励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乌鲁木齐高新区国外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出示外国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奖励程序

以上奖励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

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后的资料报管委会审核,经高新区两委联席会批准后,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八条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五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申请办理奖励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初审,产业发展局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批,经高新区两委联席会批准后,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

第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