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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促进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持续创新能力。

第二章 创新基金来源、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每年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2010年起由高新区财政每年拨付不低于2000万元分别用于支持创新基金项目和创业孵化项目,以后逐年递增;若当年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资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乌鲁木齐高新区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股权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章 创新基金支持对象

第七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自治区、高新区的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水平先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项目;

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工商局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在高新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税;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项目研发急需经费而融资渠道不畅;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企业有较完备的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能力,资信状况好;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属于创业孵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般不接受申报创新基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基金不得支持: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低水平的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一般的技术引进和加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已列入高新区孵化专项资金支持、但截至申报日止尚未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

曾有两个以上未通过验收的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且其中一个项目主要指标相差悬殊。

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四章 创新基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基金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支持方式

用于对符合高新区创新基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对成功申报国家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扩大规模,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最高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以银行利息单据为准;

4、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额年利息的20%-50%给予补贴,优先支持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5、一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已予以贴息的项目,本基金可以用于补足未贴息部分已发生的利息。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支持企业在工程技术中心体系建设上的投入。

无偿资助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自筹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2、对列入高新区创新基金支持的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上限为30万元以下。

3、对列入高新区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项目要求新增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支持额度为30-40万元。

重点项目指围绕年度国家、自治区、高新区经济发展领域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项目。

4、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第十三条 股权投入支持方式

对创新基金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高新区创新基金择优以股权投入的方式向企业注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加快转化,尽快形成生产力。

自愿申报原则:企业在申报高新区创新基金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时,提出申请高新区创新基金股权投入的意向和需求额度。

审批程序:高新区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在当年重点支持项目中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指定高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调查小组对投资需求企业开展全面调查,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与企业商定投资金额、占股比例、退出方式等内容,并向高新区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上报调查情况,提出拟投资的企业名单和投资方案。

上述拟投资企业名单和投资方案由高新区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后,上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注资方式:财政局将资金拨付高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高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资方投入企业,并签订有关合同,约定资金管理、股东权益、退出方式等内容。

投资比例:创新基金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股权化投资的额度不低于40万元,但不能超过被投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0%。

有关股权投入支持方式的实施和管理细则,由高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列入创新基金知识产权专项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设置科技兴贸创新平台建设专项,重点支持以科技产品、工业产品出口为目标的电子商务、多语种软件、物理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五章 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创新基金由高新区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创业服务中心、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承担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股权投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监管,根据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向高新区企业发布当年度的创新基金项目指南,明确当年度高新区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创新基金原则上全年随时接受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5月份和11月份。财政局每年将创新基金按规定的额度拨入专用帐户。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要求向产业发展局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乌鲁木齐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按《乌鲁木齐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符合股权支持的企业需递交《商业计划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书。

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可以说明企业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专利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承贷的有关凭据资料。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书等。

第二十条 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得再以同一项目申请创新基金;单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基金或创业孵化资金;创新基金累计未验收项目超过2个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新的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创业孵化资金支持但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创新基金项目。

第七章 审查、立项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由产业发展局进行分类汇总,并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高新区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填写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实地考察: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公司管理团队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立项:

由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

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拟立项项目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新区两委会批准,下达正式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

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确定后,由产业局、财政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项目合同签订后,对一般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企业;对重点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产业发展局主持。由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专家应是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的人员,由产业发展局在自治区级专家库内选定聘请,人数一般为5至7人。

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验收时必须提供由经高新区财政局公开招标后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创新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均视为按期验收,项目可视具体实施情况申请提前验收。

项目的验收结果按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的,通过验收。管理办公室将全额拨付经费余额。发放验收合格证书。

2、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同意结题。管理办公室将酌减拨付经费余额。

3、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不能通过验收。管理办公室将停拨经费余额。

同一个创新基金项目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自治区科技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及乌鲁木齐市种子资金立项并验收的项目,高新区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视同验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向产业发展局报送资金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局有权根据《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做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股权投入支持方式的项目监理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政策,在高新区注册经营未满十年的企业,若离开高新区赴其他区县注册、登记、经营,必须如数退还高新区财政支持的、含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在内的所有财政扶持、资助资金或转由高新区国资公司持有股份。

第二十八条 凡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转让的创新基金项目,且新承担企业不具备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承担条件或未经过高新区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项目原承担企业必须将高新区创新基金扶持金额原额上缴。

第二十九条 凡经被撤销或合同终止的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创新基金必须按合同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受理、审理、论证、立项、验收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管委会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视情节不同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因其扶持创业企业发展的特殊性,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