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奖励为高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加强高新区财源建设,鼓励重大项目的引进,根据国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乌鲁木齐高新区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按照本级财政收入情况安排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通过鼓励、资助、补贴等支持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并优先支持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起步区支撑服务项目、财源建设项目、拟上市企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高新区财政局会同产业发展局、商务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和项目的上报、审核、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为提高使用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条件、评审规定、报批程序及监管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章 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
重大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
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起步区支撑服务项目;
财源建设项目;
拟上市企业;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金融机构贡献奖励。
第八条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及支持方式:
重大项目。主要指引进的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对高新区科技创新及工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
对引进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高新区商务局批准立项,由商务局组织论证、评审后,提出具体扶持意见报两委会议审批,按照投资协议给予重大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可申请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支持,具体分以下两种类型:
1、对工业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高新产品实现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给予支持。
2、对服务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高新技术服务项目实现营业税25%的比例予以支持。
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及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获得省级高新技术成果证书等有效证明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对列入高新区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资助,原则上每年安排的项目不超过5个。
起步区支撑服务项目。是指投资甘泉堡工业园、北区工业园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办企业,以及在工业园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
起步区支撑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1、按照其实现企业所得税40%的比例给予支持;
2、按照其实现营业税全额给予支持;
3、扶持期限为三年。
财源建设项目。财源建设项目是指高新区内对本级财政贡献显著、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对财源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1、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10%予以支持;
2、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主要指:
1、申请成为高新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高新区内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3、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高新区符合规定的拟上市公司,按照其辅导上市的进程,分阶段给予经费资助与奖励:
1、对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上市服务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操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2、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4、经济效益良好。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对单户机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八)金融机构贡献奖励。在高新区区域内设立营业机构,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可申请金融机构贡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每年按照其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额度及数量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单户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凡符合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分上下半年进行申报,上半年申报期限为5月底之前,下半年申报期限为9月底之前,可向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背景、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等;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入项目研发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等;
(四)担保机构还需提供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完税证明及汇总表或证明;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还需提供国家、省级产业、科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业技术成果证明;专利证书、版权、产品认证证书、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查新报告、科技成果证书等。
拟上市公司需提供申请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金融机构需提供年度区内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放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财政局会同产业发展局、商务局负责对受理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或机构申请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支持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相应的审查方式。
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起步区支撑服务项目、财源建设项目、拟上市企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贡献奖励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程序性审查方式。
凡申请重大项目、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的项目,需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项目审查通过后,在高新区网站对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下达批复。
第十三条 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商务局对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产业发展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商务局负责对相关项目的专家论证、评审及推荐工作;监察审计局对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违规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资格,将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