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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暂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关于建设全疆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总体部署,为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重点产业实用紧缺人才到乌鲁木齐高新区创新创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于“十二五”期间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十百千”人才工程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

围绕高新区的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煤化工、石油化工、现代信息技术、金融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重点引进掌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实用紧缺人才。

具体内容:

1、“十”:5年内引进杰出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不少于10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进入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员;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人员;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等。

2、“百”:5年内引进中青年专家、博士后和海外归国留学创业人员不少于100名。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承担省部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领头人;带项目来高新区的博士、博士后或海外归国留学人员;掌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带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创新创业人才等。

3、“千”: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5年内引进实用的紧缺高技术和高技能人才1000名,主要是指高新区人才目录中紧缺专业的高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为了加大“十百千”人才工程的推进力度,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一类

1、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或科研启动经费。

2、给予3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或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并免除五年租金。团队创新创业的领军人物补贴可适当上浮。

3、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4、在高新区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助经费。

5、对进区前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00%予以奖励。

6、对在实施科技项目及产业化过程中的贷款,从第一笔贷款起3年内提供20-50%的贷款贴息,一个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45%作价入股。

8、对其创办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符合担保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担保。

9、对创办企业吸引到的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经过项目论证,视情况给予不低于30%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投入。

10、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企业,经过有关评审程序,分别给予国家、自治区、市资助金额的50%-100%的配套资金支持。

11、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在市内择校一次。

12、设立专门集体户,对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可帮助办理落户。

第二类

1、给予30-100万元的创业或科研启动经费。

2、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并免除五年租金。

3、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4、在高新区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经费。

5、对进区前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00%予以奖励。

6、对在实施科技项目及产业化过程中的贷款,从第一笔贷款起3年内提供10-30%的贷款贴息,一个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45%作价入股。

8、对其创办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符合担保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担保。

9、对创办企业吸引到的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经过项目论证,视情况给予不低于20%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投入。

10、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企业,经过有关评审程序,分别给予国家、自治区、市资助金额的30%-100%的配套资金支持。

11、协助办理引进人才子女的就学及落户问题。

第三类

对与企业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经费。

三、实施步骤

信息发布:每年年初发布信息,征集基本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项目。

申报: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

专家评审: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投资机构专家、行业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审原则,对人才及其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确认入选名单。

项目洽谈:评审结束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高新区与高层次人才进行洽谈,确立项目落户事宜。洽谈成功后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媒体公布:入选“十百千” 人才工程的人员名单,将通过高新区人才网站和全疆各大主流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资助兑现:

1、对列入“十百千”人才工程中的“十”和“百”范围人员创办的企业,在乌鲁木齐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情况,经考核逐批拨付科研或创业启动资金及补贴经费。

2、对列入“十百千”人才工程中的“千”的人员,评审考察符合条件的,拨付奖励。

四、对于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此政策基础上可一事一议。

五、对引进到高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后,区内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细则另行制定。

主题词:人才工作 十百千工程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区委区政府领导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共印:汉文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