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的规定,为确保有关土地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新疆优势产业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在你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根据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安排,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请你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有关用地支持政策,促进自治区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享受对口支援受援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六、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