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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三大战略”,建设乌鲁木齐国际商贸中心,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出口结构,进一步扩大出口,努力打造全疆最大的出口加工基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结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在财政经费中设立进出口贸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加工贸易和地产品的出口以及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国外先进设备的进口,鼓励发展进出口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享受开发区进出口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资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开发区内注册登记,且海关注册号前四位为6501,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在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基地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自营和外贸流通企业。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依据乌鲁木齐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企业进出口统计报表数据,将进出口额按美元与人民币1:1的比例换算为等额度的人民币作为奖励基数,取整到千位数,以人民币形式发放。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企业在开发区境内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根据其当年度进出口额度设立奖励基数,加工贸易企业奖励基数为100万美元,且年度增幅不低于10%的;外贸流通企业奖励基数为500万美元,且年度增幅不低于15%的;根据国家拟调整的进口鼓励政策,进口重要战略物资、能源资源、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国外先进设备的企业奖励基数为1000万美元,当年新入区企业不受增幅限制。

第七条 经济贸易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制定《进出口奖励标准实施细则》,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受理、初审。

第九条 经济贸易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财政局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拔付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区每年发放一次奖励资金,即以上年1-12月为一个测算周期,申请受理时间为下一年度4月20日-4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报送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受理、审核及拨付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