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口岸公安分局服务办事流程
霍尔果斯口岸公安分局办事流程表
户籍附件: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区公安机关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工作方案》的实际需要,结合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居住地登记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户口的原则,本办法范围内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一律登记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凭本人申请在当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条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的迁移,不再实行由国家统一下达“农转非”计划指标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在上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和承担城镇非农业户口同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有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为充分考虑到长期居住外来人员的落户需求,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可适用本《办法》有效管理的落户政策。
第七条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落户的范围: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有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人员,可凭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报落户。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规划建成的商业区域内租赁商业门面房,从事合法的经贸活动,有稳定经济收入和固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报落户。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与用工单位鉴定劳动合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用型人才,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持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人员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申报落户。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申报落户。
凡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投靠直系亲属且被投靠人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经调查情况属实后,可申报落户。
随军家属,驻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解放军、武警部队的随军家属凭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可申报落户。
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国家户口政策的人员,可申报落户。
第八条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落户申报程序:
凡要求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落户的人员,向霍尔果斯口岸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落户登记表》,由边防派出所户籍民警将落户材料每周二上报至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户籍科,逐级审核。
经批准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落户的人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籍科开具《户口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户口管理办法
按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建立“七项”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簿第一页“户别”栏内填写“小城镇常住人口”,在年终人口统计时,按非农业户口统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户口迁出采取迁入地审核为主的管理办法,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发给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落户人员出生的小孩,可以在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人口。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户口坚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需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受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负担”的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落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落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提请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落户的人员,自落户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伊犁州公安局霍尔果斯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申请落户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购置房屋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婚姻情况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购买二手房落户申请人,必须出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证明;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二、自建房人员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自建房经有关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明;
婚姻情况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三、租赁商业门面房人员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出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统一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商业门面房证明;
出具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
房屋所有人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固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四、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户口的报告;
申请落户人婚姻情况证明;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投资、引资资金到位证明;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五、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的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用型人才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户口的报告;
经国家劳动教育部门批准核发认可的本人大专以上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及职称评审表;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劳动部门登记的劳动合同;
申请落户人婚姻情况证明;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六、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户口的报告;
申请落户人婚姻情况证明;
聘用干部须有人事部门的聘干手续;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近三个月工资表;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七、投靠
1、夫妻投靠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男女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男女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被投靠人出具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固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及申请书;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子女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固定住所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及申请书;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父母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固定住所证明;
学生需持所在地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落户申请表及未婚子女申请书。
八、随军家属人员落户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复印件;
随军报告;
婚姻关系证明;
部队驻地证明;
住房证明;
社区证明及社区警务室警长签字;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生育证明;
申请人2寸照片1张;
申请人落户申请表。
办理户口工作流程图
派出所户籍民警对具备迁入条件进行告知-申领落户申请表--派出所将落户申报材料交公安局治安大队户籍科--霍尔果斯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审核--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户籍科填写准迁证-落户申请人将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交至霍尔果斯口岸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证申领
受理:
1、申请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居住证的: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受理点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原因。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领手续。
身份证明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单位公共租房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注明申请人住所的证明材料。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或其他性质的房屋,由社区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具体情况后对房屋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门。
2、申请办理有效期为2年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所在居住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证明或签订1年以上用人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以经商、购房、长期租房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租赁时间为一年以的租赁房屋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人才引进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以购房、投资兴办企业、经商、人才引进为由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请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所需证明材料;
居住证照片标准
乡镇、社区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照相。相片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拍照,相片为358像素×441像素,分辨率350dpi;24位RGB真彩色;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50k字节以内。拍照时被采集人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免冠,面部无遮挡物,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耳朵。照片为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信息上传
受理点对流动人口登记的信息数据应当日内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对符合领取居住证条件的受理点在审核完后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发给申领人,并及时将居住证制证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二、制证
集中制证点接收到制证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成品证件按照信息来源单位进行分类包装,制作发放清单。及时将证件制作情况、待领取证件数量和未制证原因反馈至信息报送的受理点。
三、领取和发放
受理点每周一次或两次定期到集中制证点领取已制证件,对照成品证件清单,核对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在发放清单上签名确认。受理点领取证件后按预约时间或采用电话、公告等形式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
受理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受理、领取、通知发放工作。到期未发放证件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制发,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受理点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发放证件,并及时将证件发放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无人领取的证件,受理点应当登记备案,证件由受理点妥善保管。证件保存时间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年后自行销毁,并将无人领取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四、证件管理
居住地址变更
持证人居住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住所证明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重新签注居住证,受理点审核确定后,登陆信息系统当日内完成居住地址的改签。
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住所证明向所在居住地受理点申请延期。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延期签注。
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受理点应当按持证人当时具体条件审定其居住证类别是否变更。类别由短期变为长期的,在持证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相应条件要求持证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签注证件;类别由长期变为短期的,受理点在变更有效期限的同时应当告知持证人变更原因。
证件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申请补领证件。
受理点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件,对损坏换领的收回原证件并销毁。
证件信息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居住证件,按申领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发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调查审定后重新照像,按证件信息变更制发证件。
证件信息更正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重新签注,需重新制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证件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在办理地址改签、延期、信息变更、信息更正、补领、换领时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住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持证人证件过期后申请居住登记的按重新登记申领办理,受理点审核后,可在原证件上签注,证件起始时间按照再次申领日期计算。过期证件损坏无法使用的,受理点按损坏换领重新制证,重新制发证周期为5个工作日。
证件缴费
受理点办理居住证业务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并按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上缴,未规定收费的不得收费。
证件注销与废证处理
居住证受理点按证件注销规定及时收回被注销证件,证件注销收回和项目变更或损坏的居住证,受理点登记后定期自行销毁。各受理点对无机读信息或因制证工艺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证件要及时收回,免费重新制作新居住证,并将证件注销时间和具体原因上传至信息平台。
户籍附件
(责任编辑:王广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