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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内的,用于经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经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三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道路、桥涵、隧道、路灯等市政工程项目。

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基础设施项目。

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五条 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六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八条 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基础设施项目单位需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0日内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九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中央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至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伊犁州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对辖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该意见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 申请流程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流程

(责任编辑:王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