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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米东区招商引资政策法规

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2010年底前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并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投资组建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壮大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