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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族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巴楚县投资创业,促进巴楚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楚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独资企业及外地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投资者承包或租赁五年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

第二章投资方式及产业导向

第三条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具体为:(1)、合资、合作、独资;(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4)、世界贸易组织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依托地缘、资源、交通优势,重点发展棉花及棉花副产品精深加工。

2、农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晶深加工。重点发展水土开发,农产品保鲜、贮运及精深加工。

3、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乳肉品精深加工。

4、矿产开发。有色金属及非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加工。

5、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

7、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8、新型和节能建筑、装饰材料开发。

第三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企业登记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一般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可即核发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到位的资金可缓半年到位。

第六条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特项目、出口产品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县人民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七条凡在我县兼并重组县属企业,视为兴办企业对待,享受本优惠政策。凡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接再就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生态项目、苗圃用水,一律免征水资源费。用水均按本地最低价征收水费。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20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在我县新办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三条外地投资在我县新办的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地投资我县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能力,也实行相应的优惠。

第十四条在我县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额。

第十六条城镇失业人员在我县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第十七条我县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威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八条我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兔征营业税。

第十九条我县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第二十条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在我县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人数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兔征企业应撒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兔征率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四条凡利用废旧物资(发改环资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