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驻伽师县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零地价的优惠政策,土地按投资强度供给,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凡新入驻伽师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五年内地方财政留成的25%总额中,县政府用其中的50%支持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行署批准,3-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减半返还企业。从援建省市转移的企业,自2011年起5年内,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与企业所在地按50%分成。
3、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可给予厂房配套建设和租赁,采取一事一议。
4、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企业年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可享受工业用电0.36元/度的电价优惠。
5、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达到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有线电视、通因特网和场地平整“七通一平”的入驻条件。
6、对转移企业劳动用工,由伽师县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帮助组织、并派驻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7、对于解决伽师县本地劳动力的落地企业,企业给伽师籍员工交纳的养老、医疗、工伤“三金”,县财政补贴50%,企业交纳50%。
8、经民宗部门报批后确认为“边、少、穷”民族用品生产的民贸企业,可享受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低于规定利率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9、在伽师进行纺纱、织布及服装加工的企业,企业出疆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增加100-200元补贴。
10、外贸流通加工企业出口本地生产产品,按出口额(以出口商品报检单、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11、入驻伽师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国家出台差别化产业优惠政策后,可参照享受差别化产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