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工业立区、工业强区、工业富区”的战略举措,加快我地区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走新型工业化路子,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业、加工业、高载能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入园,推动吐鲁番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园区鼓励的投资产业及项目 第一条 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高载能、盐化工、轻工业、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第二条 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深加工、民特工艺品项目、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水利、能源、商贸、物流、服务等项目。 第六条 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第八条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要求。 第九条 符合吐鲁番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对当地经济发展能起到辐射、牵动效应。 第三章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园投资者在土地利用上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园投资者在税收方面均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园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还可享受《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五章 价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园区内的所有投资者在用水、用热、用电、用气、交通、通讯等方面,享有与地区内企业同等待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园区管委会代行收费时,须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按规定目录收费,并认真填写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四条 国内外客商在园区管委会办理各种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和注册登记费,免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园区内的企业在取得用工资格后可自行对外招工,劳动部门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不得对其收取临时用工调配费。 第十六条 园区投资者所携带的非本地牌照车辆,需调换吐鲁番牌照的,除车检、牌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给予免征。 第十七条 除公安、安全生产检查外,其余执法检查活动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具体办法按照《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支持新型工业化专项基金,引导各方面资源向工业集中。从2006年起,地区每年根据财政情况,安排500万元至1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各县(市)财政投入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不得少于300万元。 第十九条 地区、县(市)两级财政要按照《吐鲁番地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技改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 从2006年起,园区三年内新增加的地方属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园区,用于园区规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满三年后,由地方财政与工业园区对半分成。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引进资金、项目成功者。具体奖励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制定,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地区外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投资者,要求分享税收收入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投资所在的县(市)按协议比例或投资比例,从本级地方财政支出预算中列支园区权限范围内分享的税收收入。 第七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引进人才均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园区可面向全国招聘各类园区管理和技术人才。凡到园区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优确定其报酬,并享受园区管委会提供的特殊补贴。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为园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创业、居家、出国考察、对外交流、培训进修、成果转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内外各类人才可以专利、发明、技术等无形资产来园区入股投资。同时允许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八章 配套服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管委会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为入园企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保姆式”服务,确保为各类企业和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有关服务,具体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所有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参股等形式投资、经营园区公用设施。 第三十条 园区内企业的供水管网工程,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园区内企业优先安装用电设施,放开低压安装工程市场,允许企业在使用合格安装材料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验收。 第三十二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达到自治区和地区的产品用水定额要求,以及工业废水排放要求,按照地区工业节水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提出上述优惠政策以外的条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