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抢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鼓励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外、区外、县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县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三条 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对外开放。对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持股比例不作限制。投资者的投资、融资方式可采取国家、自治区容许的任何方式进行,即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被确认产品出企业且当年产品出中额达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商贸、旅游等非生产性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县外投资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区外投资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县兴办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及技术先进企业、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境技术企业,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土地作用费5年。鼓励投资者发展畜牧养殖业;在我县兴办畜牧业项目的,免征土地使用费,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作用费5年,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托克逊县加快发展畜牧业养殖优惠政策》执行。投资者在我县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年收入达30万元以上,财务健全,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购进免税农产品按采购金额的10%抵扣,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出产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投资者来我县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县外投资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同时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并重新启动运转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减半扶持企业。
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县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I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例划分,前2年全额、年3年减半扶持企业。
投资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投资所得,当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技术转让方。
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本县新办其它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扶持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五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片企业所得税。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区内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实施深加工建立加工厂且县外投资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上缴资源税县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推销。
区内外地质矿产部门和其他经济实体在我县进行风险地质勘探的,实行谁找矿谁优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可择优勘察矿产地,具有优先开采权,勘察成果可以折资入股或依法转让。相关部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投资者投资我县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投资者兴办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投资者来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次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投资者按优惠地价取得土地使用公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部分不予补偿;半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以上的,免交30%土地出让金。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免交40%的土地出让金。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无偿划拨使用;成片开发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土使用权;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县城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新办企业,引进的资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内配套的资金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县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投资者所需的水、电、热、货物运输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本县国有企业收费标准收费用,并优先安排。
投资者外聘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骨干及家属,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经县计统委,在本县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凡为我县引进奖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收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县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六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高级专家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可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也可自带科研项目、技术成果到我县的企业进行研究、试验和创办企业;既可正式调入,也可短期聘用、技术服务、业余兼职。
第十四条 凡愿来我县各类企业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不论培养方式,不受地域限制,一概欢迎,亦可先落户,再就业同时允许就业地与落户地相分离,即到所辖乡、镇就业的,户口可落在县城镇。
凡来我县各类企业工作或来我县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落实城镇户口,对外地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以不转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发给《外来人才聘用证》。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我县企事业单位急需特殊人才,如商调不成,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原有身份是企事业职工的,其社会保险费接续计算;原身份为复员军人、党政机关干部的,其以前工龄可视作社会保险的交费年限。
第十六条 企业引进各类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不受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任指标的限制,对实际水平较高者,可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外地各类人才单独或自愿组合租赁我县的企业,或者创办个私、股份合作企业、兴办非公有帛科技企业,也可以技术、管理入股。
第十八条 对引进和各类人才在技改、科研、开发、管理等方面作了突出贡献的,可难予10-40万元重奖。经评选,可获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
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或带资金、带项目的专业人才,实行一人一策,各项待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我县现有专业人员继续学习学徒政策。本县各类人员凡报考我县所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在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被,寻取,毕业后仍回我县工作的,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上的,县政府将给予补发上学期间的工资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实行限时办理的制度,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为企业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对于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工商、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对国家、自治区限制类产业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供、供电,优先选配劳务人才。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三条 所有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纪检、监察、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要改造自己的职责,热情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索要财物,严禁吃、拿、卡、要;违反宫纪、政纪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投资者到县有关部门申办手续时,办事人员应积极热情依法办理,如有推委、拖延、刁难等情形发生,投资者可向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反映。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县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和个人,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纪检委、县监察局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我县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章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