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