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区域的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水磨沟区外)规模,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见效奖励原则。利用外来资金在我区兴办的企业,需其资金全部到位,且投产见效后,我区才对引资者实施奖励。
(二)分类奖励原则。我区既对成功引资者进行奖励,也对被引进企业进行奖励;既对有突出贡献的引资者进行特别奖励,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被引进企业进行特别奖励。
(三)时效奖励原则。受奖励的引资者需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兑现奖金,过期无效;受奖励的企业自首次申报兑奖之年起,可连续2年享受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
(一)社会引资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
(二)被引进企业:利用外来资金在水磨沟区兴办的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从水磨沟区外新搬迁至水磨沟区的工业企业;
(三)被引进企业的经营者:指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50万元,用作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二)从被引进企业当年留存区财政的税收总额中提取10%的比例,补充奖励基金。
四、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等方式投资于我区。
(二)被引进企业需书面承诺在水区经营10年以上。
(三)被引进项目需经区招商局认定。
五、引资者身份的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水磨沟区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至水区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按先后顺序来认定一个引资者。如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团队。
六、奖励标准
(一)引进固定资产(包括新建、联营合作)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商业业态项目、1000万元上的旅游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引进固定资产(包括新建、联营合作)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6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商业业态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包括新建、联营合作)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亿元以上的新型商业业态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
(三)在工业园内新引进年贡献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企业者,按贡献额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园区新引进年贡献区级财力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按贡献额的25%计提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五)工业园区新引进年贡献区级财力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贡献额的40%计提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六)对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被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区政府将设定若干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七、奖励申领程序
(一)如外来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到区招商局办理申领手续。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在项目投产运营的一年内必须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金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平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算。
(六)受到奖励的企业及个人须依法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