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落实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吐鲁番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等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中应包含防雷装置的相关内容,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情况完成防雷许可的优化整合工作。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监管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依法取得雷电安全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超资质的检测行为。同时要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为各部门的防雷行政许可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本通知印发之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受理办结。通知印发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强化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将防雷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气象、住建、安监、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防雷装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各自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和考核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各防雷许可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要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收集完整,统一归档。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研究雷电发生发展规律,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和防范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可能遭受雷电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
编办、住建、经信、交通、民航、公路、水利、电力和气象等部门,结合部门实际,修订本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住建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尽快与气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及时承接相应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气象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吐鲁番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吐鲁番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精神,为了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配合,解决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建立吐鲁番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编办,市气象局、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政府法制办、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气象局、住建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领导同志担任成员。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市气象局。
三、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其主要职责是:
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传达联席会议关于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定。
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例会为联席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解决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需要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
成员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提出问题和建议。
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设立1名联系人员,负责本部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