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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于2017年4月16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修改和完善,在国家《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共分五章十九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内容、验收监管、法律责任等。明确了自治区和各地的审批权限,对节能专篇应包括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办理节能报告的具体时限等。进一步简化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程序,大幅缩减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和范围。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高于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大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仍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地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该《办法》的制订为地区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下放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权限;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挥了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