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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 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销售化肥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