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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园区工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业企业发展,培育壮大现有产业基础,填补产业链空白,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引导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用于促进园区工业发展,加快推进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支持的项目载体包括:产业基础项目、产业自主创新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项目。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专项引导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局和商务经信局各按职责共同管理。

开发区商务经信局主要职责:

1.会同财政局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与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工作;

3.会同财政局组织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4.对扶持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扶持项目鉴定、验收,与市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开发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审;

2.与商务经信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3.会同商务经信局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4.会同商务经信局组织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5.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6.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商经委组织重大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内依法注册和登记,从事生产加工、审批手续齐全合法、有固定资产投资且有利于促进霍尔果斯当地劳动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于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按人数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四)对于实现“个转企”和“企升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对于完成年度产值较高企业,按照产值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新入驻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按照租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七)根据工业发展需要其他符合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开发区商务经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材料一般包括(具体见申报指南要求):

(一)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测算;

(四)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五)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根据专家组立项审理意见,经综合考评并公示后,由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常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定期向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年度终了,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有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要上报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商务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