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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招商引资的试行财税优惠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要求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分享50%,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霍特管办发〔2013〕55号)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充分利用好现有优惠政策,促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现结合园区实际,特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第四条(一)款的政策补充为:

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其他条款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霍特管办发〔2013〕)5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