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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鼓励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信息产业企业包括:

(一) 信息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器件(不含集成电路制造)和元件、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企业;

(二)生产制作数字影音产品和电子出版物的企业;

(三)计算机服务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四) 软件企业及视同软件企业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云计算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对本市的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四条 符合本政策要求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信息产业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包括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企业)。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信息产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人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按其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一)项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投资信息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对本市财政贡献额,前3年按10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后2年按5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

第七条 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要求,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信息产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按对本市财政贡献额,前5年按10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后5年按5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

第八条 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云计算企业,其云计算数据中心自加电运行之日起3年内,可按现行居民用电价格收费,差额部分由市政府补贴。

第九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投资兴建经营场所的信息产业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市、区两级留存部分按项目开发配套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信息产业企业,不动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自贷款之日起,给予100%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