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新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新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迎接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资源优势转换,促进新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县域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人和国家部门所属企事业及国外客商到新和投资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和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国内外、区内外任何团体、个人及港、澳、台和外商在新和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企业与我县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均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1、对棉花深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红枣、核桃),在主厂房(主厂房指主要生产车间)建设方面,若投资方资金有困难,在投资方资金到位60%的前提下,可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数额、两年期限的贷款,贷款本金由企业归还,利息补贴50%。

2、对企业正常经营取得信用等级评定良好的,若投资方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有困难,可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协调金融机构提供投资者部分流动资金贷款。

3、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且对县域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天然气化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政府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投资、补贴、扩大担保贷款额度、延长贴息期限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地方政府支持投产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西部大发的有关规定。

2、过渡时期新办企业可享受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见附件)

3、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新建农副产品深加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投产后,政府将企业三年内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4、政府按规定积极支持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水、土资源优惠政策。

1、新建企业工业项目用地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旅游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合同约定,其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期满后也可以申请延期,使用同一宗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投资者提供。

2、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及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经审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3、投资者在新和新建企业,按投资强度配置土地,配置标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每亩土地投资4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价格按最低优惠价格计算。

4、投资者项目用地可按最长年限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50年,商贸、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用地50年。

5、政府负责保障落户于工业园区的项目道路、电力、天然气、通讯、供水、排水主线路通畅,土地平整达到建筑施工条件。

6、落户于工业园区的项目可按不低于25%的绿化率规划建设,建设标准符合工业园区规划。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服务优惠政策。

1、对新建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在投资者提供齐全资料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协调各类证照手续办理。

2、新建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国家、自治区设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实行挂牌服务制度,一个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及部门挂牌服务,跟踪项目建设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引进人才政策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住房待遇:凡到我县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新和县无偿提供周转房一套,房屋租赁、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用人企业承担。

2、工资待遇及生活补贴:凡到我县企业工作的,除用人企业发放工资外, 可由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具有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每人每年生活补贴2400元,具有中级职称及技师任职资格的每人每年生活补贴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