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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田地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地区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开发就业岗位,不断完善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零就业家庭等最困难就业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全地区所有城镇要对2010年8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二)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基础台帐和各种档案,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愿望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

(三)实行零就业家庭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零就业家庭获得更具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以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实现稳定就业。

三、援助措施

(一)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岗位援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要结合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施政策援助。

1、户籍关系在和田城镇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并登记失业的,可享受各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2、建立城镇低保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制度,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3、实行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政策,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各县市用于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金重点向零就业家庭就业倾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每人给予发放3000元就业援助金帮助其实现就业。

5、对符合就业条件、户籍关系不在城镇、但在城镇生活5年以上且有长期暂住证、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帮助其实现就业,并按照农民工转移就业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加大对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就业补贴标准,尽量努力解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困难。

7、要结合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岗位需求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8、建立重点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倾斜的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制定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特别是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提高特定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标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