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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县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