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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麦盖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来麦盖提县投资兴业,促进优势资源开发,推动麦盖提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根据国家扶持新疆的优惠政策,结合麦盖提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喀什地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投资重点领域

第三条投资的重点领域

1、依托国家优质棉基地县的棉花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纺纱、织布、服装、家纺、印染等棉纺产业及棉副产品精深加工业;

2、以生态有机红枣、核桃和瓜果蔬菜等为主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及保鲜贮运业;

3、以“多浪羊”为品牌的良种繁育及养殖基地建设和畜禽产品等清真食品的开发、保鲜冷链及精深加工业;

4、依托丰富的太阳能光热资源和农林作物秸秆资源,开发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新能源产业;

5、依托刀郎文化、大漠、湿地及原始胡杨林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发刀郎文化旅游产业;

6、依托塔克拉玛干沙漠丰富的沙资源,发展新兴沙产业和新型建材产业;

7、小五金、小家电、小百货组装加工业;农业机械、摩托车、电动车及其它机电产品的组装加工业;

8、开发建设商贸物流及外贸商品集散地,打造向西开放的进出口商品基地;

9、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10、宾馆酒店、特色民族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业;

11、各类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12、其它可开发产业。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财税政策

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其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的基础上,可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2、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属鼓励类项目的,以及2011年起新建的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基础上,可再享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含鼓励类的纺织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可再享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以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纺织企业限定于2015年年底前)。

4、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年底前,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投产达产并经量化考核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额度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100%额度的资金扶持。

6、工业企业年缴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达到30—50万元的,按上年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年缴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达到50—100万元的,按上年增长额的8%给予奖励;年缴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

7、在国家、自治区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对棉纺织企业销往疆外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享受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纱,享受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8、新建规模5万锭以上(含5万锭)、纺21支纱以上(含21支纱)的纺纱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万锭100万元厂房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每建成一个年产1000万米规模的织布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厂房等基础设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