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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推进招商引资,实现塔什库尔干县科学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新疆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塔什库尔干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要求并在塔什库尔干县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在塔什库尔干县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2011年以前设立的企业,如已享受原塔什库尔干县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如没有享受原塔什库尔干县优惠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创办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2011年起,对塔什库尔干县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对在塔什库尔干县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在政策执行期间,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第六条 国家鼓励项目粮油、林果、肉类、乳制品以及特色农畜产品等种植加工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财税政策的基础上,塔什库尔干县将积极协助企业申报自治区、地区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称号。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自主创新、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扶持。

第八条 兴办学校、医院、市政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

第三章 建设用地政策

第九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配送中心和专业批发市场等经营性用地按照国土部门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115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在塔什库尔干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副产品、生物科技创业园内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投资兴办旅游、农副产品种植加工企业和公益事业,可以划拨方式零地价供地,如需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由县财政出资补助企业“三通一平”建设(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未按规定时间建设完相应投资项目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第十二条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融资信用担保平台,设立扶持企业发展的融资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企业融资由融资信用担保平台进行担保。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塔什库尔干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五条 对符合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条件的,由县扶贫办、农林水利局、畜牧科技局负责申报,申请自治区贴息贷款。对未达到自治区级条件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贷款,由县财政按投资规模进行不同标准的贴息,具体为:投资100万-200万元之间实行10%标准贴息;投资200万-300万元之间实行30%标准贴息;投资300万以上实行50%标准贴息。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各项服务工作,通过政策引导,使更多优势企业尽快具备推荐为后备上市公司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