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克拉玛依市投资发展。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享受本政策相关条款的企业须在克拉玛依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包括驻市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的“对我市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费及教育费附加,其中包括企业自行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及教育费附加,不含有关机关检查补缴的款项。
第五条 当前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产业及项目有:
(一)石油、天然气、煤、盐、生物化工及其下游产品加工业;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三)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五)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六)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服务业;
(七)社区服务业;
(八)社会公益事业;
(九)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1.石油、天然气、煤、盐、生物化工及其下游产品加工业为市经贸委;
2.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为市科技局;
3.环保减排项目为市环保局;
4.节能、循环经济项目为市经贸委;
5.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配套的服务业为市农林牧业局;
6.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为市旅游局;
7.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服务业为市经贸委;
8.社区服务业为市民政局;
9.物业管理为市房产局;
10.社会公益事业为市财政局。
第七条 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由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一)市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本政策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产业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产业性质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项目前期费用”是指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费用。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项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根据项目贷款投资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分别为项目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30%、20%。
同一项目已享受本政策中其他条款补贴的,不再享受贴息补贴(重大项目前期费用补贴除外)。
第九条 大力发展石油、天然气、煤、盐、生物化工及其下游产品加工业。
(一)对投资上述产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拨给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前2年40%、后3年20%拨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前2年50%、后3年25%拨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2年60%、后3年30%拨付。
(二)对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从事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规模的,财政支持同比增加10%。
第十条 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新建生产项目。
(一)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新建的生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立项,以企业当年对我市财政贡献额的40%为限额,由财政按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0%拨给企业。
(二)工业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新建的生产项目及通过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投产后验收合格,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40%、后2年20%拨给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包括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以及各类中介、农技、农机、畜牧、兽医等为农业直接服务的相配套产业。
(一)对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5年70%、后5年3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上述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区加工园区规划,并在加工园区投资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收取。
(二)对种植生态公益林(含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部门认定,由财政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5年内由财政每年按50元/亩的标准补贴管护费。种植公益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部门认定,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由财政按水费的80%给予补贴;种植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由财政按水费的50%给予补贴。
(三)对饲养高产奶牛的两乡、三个牧场农牧民以及与本市乳品企业签订供奶合同的本市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部门认定,由财政按净增头数以18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对我市自产并出售给在我市注册的乳品企业的原料奶,在检验合格后按照0.5元/公斤的标准对出售者进行补贴。
(五)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按标准新建温室大棚,面积在0.75亩—1亩/个的,按照8000元/个的标准对投资建设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补贴;超过1亩(含1亩)/个的,按照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一)投资项目符合所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以下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40%、后2年1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50%、后2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1.按照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对旅游资源普查列表中的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市级(含)以上评审的旅游业项目;
2.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通过开发、建设形成旅游资源的项目;
3.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在旅游景区内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二)从事旅游产品开发与生产的,5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40%、后3年20%拨给企业用于产品开发。
第十三条 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业、连锁经营等现代商贸服务业。
(一)在我市投资现代化物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20%拨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2年25%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采取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经营方式,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市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1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1.总部(或特许人)出具的投资决策相关文件;
2.总部(或特许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直营连锁店(或被特许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3.特许经营合同。
(三)在我市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投入使用起,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第十四条 鼓励兴办包括城市物业管理在内的社区服务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5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80%、后2年5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1.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
2.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二)对从事以城市物业管理为主要经营项目,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城市物业专业化管理企业,5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80%、后2年5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15%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5%的补贴。财政补贴额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法,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以补贴运行费用的方式予以分期拨付。
(二)凡投资兴办中、小学校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后达到一类标准的,财政按所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人数,按每名学生400元/学年给予补助。
(三)对本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对投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由财政按50%返还给投资者。
第十七条 对投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需要贷款且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的投资者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市、区留成部分的60%,视同对我市财政贡献,支持资金随项目投资产生收益当年兑现,资金从预算中安排。
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提交文件。
除投资生态公益林种植、高产奶牛饲养、设施农业以外的其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者,在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政策优惠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使用证明文件、项目开工许可证;
5.项目相关实施合同书。
投资者应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由主管部门留存。
(二)项目资格认定程序。
1.除投资生态公益林种植、高产奶牛饲养、设施农业以外的其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者,应按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填报《优惠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应会同市经贸、财政部门在限期内对投资项目享受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核;
3.投资者持批复的《申请表》及财政部门所需的相关资料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一次性补贴的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即可办理拨款手续;其他属财政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拨付的事项,资金拨付于每年7月和12月定期办理。
(三)财政办理条件及程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财政支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申请表》及提交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项目完成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4.支付凭证;
5.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实施合同书(重大项目);
6.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项目)。
投资者应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由财政部门留存。
第二十条 生态公益林种植、高产奶牛饲养、设施农业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并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此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产业方面的政策由市经贸部门负责解释,涉及财税方面的政策由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克政发〔2004〕1号文件、新克政发〔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但此前已享受相关政策并仍在执行的可继续执行完一个政策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