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石油城”宏伟目标的实施步伐,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克拉玛依市投资发展。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企业须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不包括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中央企业,但包括驻市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对本市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五条 当前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包括能源钻采装备、炼化设备、其他专业高端设备制造业);油气技术服务业(包括化工业的配套服务产业);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三)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金融产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五)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七)现代物流业(包括能源物流)、现代商贸服务业;
(八)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九)社区服务业;
(十)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油气技术服务业、能源物流产业为市经贸部门;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为市科技部门;
(三)环保减排项目为市环保部门;工业节能(含节能产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为市经贸部门;
(四)金融产业为市金融办公室;
(五)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
(六)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为市旅游部门;
(七)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服务业为市经贸部门;
(八)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配套的服务业为市农林牧业部门;
(九)社区服务业为市民政部门;
(十)物业管理为市房产部门;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为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大力发展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盐、生物化工及其下游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产业、油气技术服务业。
(一)对投资能源资源开发产业、能源下游加工产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前2年50%、后3年2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2年60%、后3年30%给予支持。
对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从事能源深度加工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规模的,财政支持同比增加10%。
(二)对于投资装备制造产业、油气技术服务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前2年50%、后3年2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2年60%、后3年30%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新建生产项目。
(一)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新建的生产项目,以企业当年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80%为限额,由财政按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0%支持企业。
(二)工业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新建的生产项目及通过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投产后验收合格,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
第九条 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2011年1月1日以后总部设在本市的金融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对本市所得税部分的财政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总部设在本市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三)对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的金融企业,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鼓励投资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一)投资项目符合所列条件之一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3年5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1.按照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对旅游资源普查列表中的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市级(含)以上评审的旅游业项目;
2.符合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通过开发、建设形成旅游资源的项目;
3.符合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在重点旅游景区内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二)从事旅游产品开发与生产的,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3年5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业、连锁经营等现代商贸服务业。
(一)在本市投资现代化物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60%、后3年3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采取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经营方式,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市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三)在本市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入使用起,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3年25%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仓储和销售及其相关配套产业。
(一)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3年5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种植生态公益林(含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部门认定,由财政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5年内由财政每年按50元/亩的标准补贴管护费。种植公益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部门认定,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由财政按水费的80%给予补贴;种植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由财政按水费的50%给予补贴。
(三)对饲养高产奶牛的两乡、三个牧场农牧民以及与本市乳品企业签订供奶合同的本市企业和个人,经市农林牧部门认定,由财政按净增头数以18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对本市自产并出售给在本市注册的乳品企业的原料奶,在检验合格后按照0.5元/公斤的标准对出售者进行补贴。
(五)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按标准新建温室大棚,面积在0.75亩—1亩/个的,按照2.5万元/个的标准对投资建设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补贴;超过1亩(含1亩)/个的,按照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兴办包括城市物业管理在内的社区服务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3年5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1.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力量开展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服务;
2.面向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二)对从事以城市物业管理为主要经营项目,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城市物业专业化管理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3年50%支持企业用于再投入。
第十四条 鼓励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项目)。
(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15%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5%的补贴。财政补贴额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法,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以补贴运行费用的方式予以分期支持。
(二)凡投资兴办中、小学校(即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后达到一类标准的,财政按所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人数,按每名学生400元/学年给予补助。
(三)对本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
前款所称“项目前期费用”是指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的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产业或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由财政按50%返还给投资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市、区部分按现行标准30%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产业或项目的投资者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市、区留成部分视同财政贡献额,其中60%在项目投产后产生收益当年兑现,用于扩大生产。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产业或项目需要贷款且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或项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根据项目贷款投资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分别为项目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30%、20%。
第二十条 对重点鼓励的重大项目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凡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本政策第五条)、投资额巨大(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还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对本市财政的贡献额,100%支持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二)视项目性质(开发方式)情况对项目土地利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予支持:
1.在城镇建设用地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集聚园区、引进符合第五条所列产业项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2.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先由企业自筹全额缴纳。其中:市、区留成部分视同财政贡献额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提交文件。
除投资生态公益林种植、高产奶牛饲养、设施农业以外的其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者,在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政策优惠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使用证明文件、项目开工许可证;
5.项目相关实施合同书。
申请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投资者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总部(或特许人)出具的投资决策相关文件;
2.总部(或特许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直营连锁店(或被特许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3.特许经营合同。
投资者应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由主管部门留存。
(二)项目资格认定程序。
1.除投资生态公益林种植、高产奶牛饲养、设施农业以外的其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者,应按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填报《优惠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应会同市经贸、财政部门在限期内对投资项目享受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核;
3.投资者持批复的《申请表》及财政部门所需的相关资料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一次性补贴的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即可办理手续;其他属财政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的事项,于每年7月和12月定期办理。
(三)财政办理条件及程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财政支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申请表》及提交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项目完成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4.支付凭证;
5.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实施合同书(重大项目);
6.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项目)。
投资者应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由财政部门留存。
第二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种植、高产奶牛饲养、设施农业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投资项目不再同时享受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
已享受本政策第十四条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支持资金,并在每年年终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此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涉及产业方面的政策由市经贸部门负责解释,涉及财税方面的政策由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克政发〔2009〕26号文件同时废止,但此前已享受相关政策并仍在执行的可继续执行完一个政策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