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引资、项目双带动步伐,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推进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100万元/年,并逐年提升额度,用于对引进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项目资金、各类专项贷款、拨款资金)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与确认
1、对招商引资的考核采取季度一考评,半年一小结,年度总结想结合,主要以实地查看、固定资产投资清单核对等方式进行。乡镇、部门的考核及对招商引资人的确认,统一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2、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一般只认定第一引荐人。如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1个引资团体,由第一引荐人定出分配方案,方案确认后,上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无论团体或个人只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集体进行嘉奖,并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提拔重用。
第三条 奖励政策
1、对引进的实际利用县外资金,按实际固定资产的投资额给予奖励,累计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予以奖励;1001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按3.2‰奖励;2001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按3.6‰奖励;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4‰奖励。
2、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3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3、列入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内的,其规定引资额部分不在奖励的范围内。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人在项目洽谈之初,到县招商局(外经贸局)填报《伊吾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人要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协办服务,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3、符合下列条件后,引荐人可持奖金分配方案到县招商局(外经贸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①完成招商引资总额的30%,奖励应奖奖金的30%;
②项目完工,奖励应奖奖金的70%。
(二)奖励审查
1、县招商局(外经贸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请和奖金分配方案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2、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
3、县委、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荣誉奖励,追回已发资金,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