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柯坪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柯坪县工业化进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牢固树立“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突出抓招商、关键抓项目”的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托我县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特色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结合柯坪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重点
(一)依托我县水土光热资源围绕水土保护开发及农副产品加工,积极做好驼绒加工、恰玛古精深加工以及畜牧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
(二)加大农副产品深加工及畜牧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在畜产品特别是牛羊肉分割包装加工等项目上有所突破。
(三)红沙漠疗养旅游开发项目。观光、休闲兼疗养、康复旅游,以骑骆驼观光沙漠为主,红沙漠位于柯坪县城与阿恰之间,314国道旁,阿恰乡境内,距柯坪火车站约5公里,占地约10平方公里,此处沙为红色,是南疆少有的沙漠自然景观,柯坪县红沙河横穿而过,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
(四)胡杨林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气候条件适宜,环境优美清新,胡杨林的景色,在秋季尤为优美,漫山遍野的金黄色,让人有一种步入宫殿的感觉,是观光旅游的好去处。
(五)规划培植人工操场。缓解牧区草场的载畜压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农区畜牧业的超常规发展。
(六)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改善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项目的实施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者在柯坪县利用荒滩、沙地、戈壁、裸砾岩地建设工业、生态项目的企业和投资商,将可享受最低收费标准30%的土地优惠政策。
2、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费。
3、对在我县进行投资建企业者,土地出让金政府给予奖励。
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矿产优惠政策
在我县境内勘查、开采铁矿等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探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6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间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新政发【2002】82号)
三、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原则
1、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
2、分级奖励的原则,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对象
各类组织、社会各界人士、人民团体利用各种渠道为我县引进县外独资、合资、资产重组、股份、租赁等项目、技术、资金,在县辖区内投资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均可按此办法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100万元——1000万元以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
2、1000万元——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符合县产业政策,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可增加0.1%实施奖励)。
3、5000万元——1亿元以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符合县产业政策,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可增加0.1%实施奖励)。
4、引进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报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5、对县辖区企业在县域内再投资的,按照第三条第1、2、3、4款进行奖励。
6、引进赠予资金的按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口援助单位的资金除外)。
7、引进外资的以当时人民币核算的汇率进行奖励。
第四条:县直各委、办、局及个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给予1——10万元奖励,奖金从县财政中列支,并可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
第五条:奖励办法
引资奖励以实际到位资金数为依据计提奖金。
分期建设项目以总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按上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资金
1、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2、本办法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奖金奖为税后所得奖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