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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麦盖提县,根据国办发(2001)73号和新政发(2000)8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县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及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 来投资者承包和租赁5年以上的企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是麦盖提县境内的资 源、产业、市场,除国家、自治区、地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外来的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麦盖提县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 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四条重点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1、农林牧渔业:综合开发、农林牧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对我县产业化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龙头带动作用项目;

2、基础产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3、建材业:新型或节能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加工;

4、新型产业: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5、旅游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景点建设;

6、其它行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7、明显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税收入、增加就业人数的“三增”项目。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五条县外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1、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

3、项目独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4、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税收优惠政策:

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3、县外投资企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

4、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5、鼓励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7、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8、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土地优惠政策

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 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3、县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征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免征8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4、县外投资者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免缴3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限在30年以上,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以外的非宜农荒地,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5、县外投资者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扣除政策优 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八条产权交易优惠政策

1、县外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按5—10%的比例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格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县外投资者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第九条其它政策

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专项贷款,并视同县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2、县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我县制定的优惠政策。

3、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技改资金贷款,并享受县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4、县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我县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投资项目,实行部门牵头协调服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系人员,具体负责承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和落实优惠政策。各类项目前期筹建审批事项,由经协部门负责代办、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凡属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我县有关审批机关实行全程限时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具备的,各审批部门均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完下列审批手续:

1、限额内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3、工商、税务登记的审批;

4、初步设计审批;

5、土地使用的审批;

6、建设规划的审批;

7、消防、环保的审批;

8、供水、电、冷、热的审批。

属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在10天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并责成专人负责催办,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十二条投资者一次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办两个本县城镇常住 户口,100万元以上的可办四个(依此类推)。并可免征市政公司基础设施增容费,子女入托入学均按本县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称的认定和 评定,给予以下优惠:

1、已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职称评定部门直接予以认定。

2、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职改部门负责申报,确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对县外投资企业产值利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企业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由职改部门负责申报,直接授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4、凡符合我县专业人才需求,自愿来我县参加建设的,一切待遇按同等学历、职称、录用、落户,其子女上学按当本县工对待。

第十四条凡属部门服务公开承诺的各项机制均按喀什地区《关于招商 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凡引进县外投资者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其引进资金到位额 度,按麦党发(2003)18号《麦盖提县经济协作考核奖惩办法》,由麦盖提县经济协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政策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