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自治区优惠政策和喀什地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基础建设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二)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厂房部分,按评估价给予15%的补助;投资300-600万元的厂房部分,按评估价给予25%的补助;投资600-1000万元的,厂房、办公楼按评估价给予35%的补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厂房、办公楼按评估价50%给予补助。
以上厂房、办公楼均为按照城建部门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由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审计局审核把关,产权100%归企业所有。企业进行产权转让,必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三)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三年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
(四)投资新办企业,根据企业纳税额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年纳税额入地方财政50万元或解决就业50人以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发展,连续返还3年;年纳税额入地方财政50-100万元或解决就业1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连续返还3年;年纳税额入地方财政100-200万元或解决就业2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连续返还3年;年纳税额201-300万元或解决就业3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支持企业发展,连续返还3年;年纳税额301-500万元或解决就业500人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支持企业发展,连续返还3年;年纳税额501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1000人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支持企业发展,连续返还3年。(税收返还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产品或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五)被列为县级以上的重点企业,建成后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由县财政第一年按50%贴息,第二年按30%贴息;被列为自治区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一年按70%贴息,第二年按50%贴息,第三年按30%贴息;其它企业,第一年按30%贴息,第二年按20%贴息。
三、土地优惠政策
(六)企业用地出让标准按新国土资发233号文件执行,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争先创优政策
(七)为鼓励本地企业争先创优,县政府设立争先创优专项基金,对企业的争先创优行为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八)政府全力支持和帮助龙头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龙头企业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应依法简化审批备案手续。对投资规模大,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项目,优先申报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被列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由县财政予以一次性扶持奖励,被列为自治区级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的扶持奖励100万元,被列为国家级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的再扶持奖励100万元(累计扶持奖励200万元)。
六、出口奖励政策
(九)对本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本企业工业产品,加工出口本地农产品、畜禽类产品、果蔬类产品等,不受口岸限制均可按出口额(以出口商品报检单,出口报关单为准)每出口1美 元奖励人民币0.06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本地工业产品、农产品、畜禽类产品、果蔬类产品等按出口额(以出口商品报检单,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对在南疆口岸报关出口非本地产品的外贸企业,以企业历年出口最高年份出口总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新注册的外贸企业以1000万美元出口基数(非本地产品),对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七、劳动就业培训及社保补贴优惠政策
(十)企业新吸纳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在我县注册的入园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企业吸纳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在上岗前通过专业对口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县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企业职教中心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35号)规定标准的60%返还企业。
企业单位安排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2010年为570元),见习生活费补贴由企业持经见习毕业生签名的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到企业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生活费补贴,经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将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十一)新办生产性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新建的生产性用房及新建办公用房,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设定)登记费、排污许可证、集中绿化费等,除权证工本费外,实行即征即返。
(十二)在工业园区内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九、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工业经济发展企业投诉举报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及时查处阻碍工业发展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四)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凡企业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均由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实行“一站式”限时办理。
(十五)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附则
(十六)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以及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七)项目在土地交付后半年内启动建设,一般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特殊项目不超过一年半建成投产,特大项目不超过两年建成。不按时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有关政策办理。
(十八)申报企业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后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兑现优惠政策,由企业向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兑现。
(十九)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优惠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本优惠政策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