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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地缘优势也资源优势,加快经济开发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加快西部大开发的进程,抓住机遇,以大开放做大开发的前提保证,促进叶城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方式及重点产业

投资者可用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及出口创汇产品等结果。

1、农、林、畜、果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矿产勘探、开采、冶炼以及石油天然气化工下游产品的开发。

4、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5、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7、其他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二、投资优惠规定

1、凡在我县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机关协调、一个窗口办理、以分批文管到底。在叶城县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特种行业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叶城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有关文件后,各部门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对属于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转报同时实行“特事特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又,可以“先上车,后补票”,即边办手续边上项目。

3、企业登记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一般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经验资部门认可即可先登记发照,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到位的资金可缓半年到位。

4、注册资本的构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工业产权和经法定机构评估认可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80%。工业产权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下份额。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型)向有限责任公司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向非公司企业投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50%。

5、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规模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特产品项目和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县人民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政策优惠。

6、放宽经营范围的审核,对从事办厂经商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限其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许可证管理项目和商品外)。

7、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取消其他部门自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特体、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部的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照(证)手续,减少审批环节,进一个门办完所到部门的一切手续。

8、凡在我县购买放开的县属企业,视同新办企业对待,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购买破产县属企业的,享受破产重组企业的一切相关优惠政策。凡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企业职工80%以上的,超过80%的部门每人以1.5万元做安置费,从转让企业产权价款中予以扣除,对购买方给予补偿优惠。

9、对兼并我县国有企业的:实行整体兼并且履行兼并合同(协议)的,并兼并企业的全部自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整体划拨;实行部分兼并的,按兼并部门占用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划拨。

10、购买县属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一次性交清款项,给予资产评估价值的20-30%的优惠。允许在3-5年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首次付款不低于出售价格的50%。

11、香(镇)场申请开办的农贸市场,要大力扶持发展,凡与畜牧业、林果业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行为,如技术服务、养殖场、养殖专业大户,经工商部门核准后,免去三年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对于工程性造林、防沙治沙林、生态公益林和各级苗圃用水,以及荒漠林防治灌溉一律免征水资源费;对绿化用水实行优惠,均按当地最低价收水费。

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凡在我县新办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认定,可享受一下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后按所得税金额的40-60%返还2年。

2、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能源建设的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

3、对从事高科技术产业开发的事业、企业单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4、对于外来企业兼并叶城县特困企业的,银行、财政债务经批准后,实行挂帐停息直至盈利,从获利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5、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或填补国家和自治区的及列入我县重点开发项目,能引导和启动我县优势资源开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开发新产品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6、对以独资、合资、参股、租赁、转移先进设备、补偿贸易等形式发展叶城县能源工业,请工和化工基地建设的,可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

8、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鱼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9、凡在我县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从事服务业(处旅店业、餐饮业)、拖拉机运输机作业的免征所得税二年;

(2).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五年;

(3).乡镇从事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和生产编织品免征所得税三年;

(4).乡镇企业饲养的生猪、牛、羊、水产品、蔬菜销售给消费单位和消费者个人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5).乡镇企业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保鲜库、仓储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二年;

(6).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严格按财政部两则两制度执行,其折旧率商业企业可按原值8—10%提取,工业企业可按原值10—12%提取;

(7).乡镇企业用于辅助性开支(公益事业)、以工补农的费用,可按计税所得额的10%在税前列支。

1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11、新办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按国经贸源716号文件通知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免征增值税,并免征所得税五年。

1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及经批准开发政治的土地、荒漠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对企事业单位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三年免征所得税;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年。

13、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下岗、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超过本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土地使用的优惠规定

1、有关土地优惠政策: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存量土地(空闲地)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县国土局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属非经营用地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招标的方式供地;

(2).成片开发土地的,以最高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即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企业生产性用地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批准利用集体土地(非耕地)或国有荒地,从事牛、羊肥育等养殖业及与农业相关的二、三产业的,免收五年的土地使用费。

3、“三资”企业用地。由县国土局和城建局根据城市土地级别及不同行业等情况,免收三年土地使用费,城市配套费可按规定减免。

4、凡在我县新办高新技术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和基础产业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

5、凡经营规模小,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其土地年地租在三年内每年可优惠20%。

6、凡在我县零公里私营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建厂用地可享受10亩地无偿使用30年的优惠;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建厂用地可享受20亩土地无偿使用30年的优惠;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建厂用地可享受100亩土地无偿使用30年的优惠。

7、县城建局和国土局对建设选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投资方意见。

五、闲置资产优惠规定

对利用我县闲置厂房、设施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可按评估价80%以下的金额购买。可作价入股,并可做股权转让。对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无偿使用。

六、劳动用工优惠规定

新办企业劳动从工、工资分配制度,在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必须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权按劳动合同解聘和辞退企业职工。

七、收费优惠规定

对新办企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自治区、地区部分外,县受益(或提留)部分按规定标准最低限的50%以下收取。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出口创汇产品生产和建设的各项规定费用属县受益部分的原则上免收。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明白卡》的范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内容、标准亮证收费。对《收费明白卡》规定范围以外的收费项目,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禁止一切乱收费行为。

八、服务优惠规定

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行业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制度,每位县领导联系一个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挂牌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条:一是除法定检查外,没有挂牌领导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二是没有挂牌领导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企业收费、罚款;三是挂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四是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协助解决。

凡在我县投资的投资者及其企业的员工,无论是农业户口或是非农业户口,都可以自愿迁入叶城县城镇或所辖集镇的非农常住户口。除公安等部门收取工本手续费每人共350元,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或其中一方资源入叶城县非农常住户口。

对户口在我县的投资者,其子女在入学、入托、参军等反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九、引进人才优惠规定

1、对应聘在我县工作的给类专家、学者、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报酬可从优,视其贡献大小报酬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级,所招聘企业也可对其实行年薪制或给予与一定的股份期权等,其家属子女居住、就业、就业、就医方面均可享受我县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对我县急需紧缺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先安排工作后练习调动的方法,有我县负责向其原所在单位协商,并办理调转手续,协商不成的,我县重新办理其吸收录用手续,在我县工作期间承认其原身份,并享受原有支撑和工资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3、对县内外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领办我县亏损企业的,在其领办期间,视扭亏增盈情况给予奖励;对减亏的按年度实现利润总额的20%给予年度奖励。

4、对从事农业、养殖业、林果业生产的农业技术人员,凡是在本行业具备一技之长和科学经验,能发挥指导性作用且并群众公认的,经考核合格,不受其户口和学历的限制,免费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附则

1、本政策中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县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及人员。

2、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的优惠政策,我县均贯彻执行。

3、对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做出重要贡献的县内外人员或单位,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见《叶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4、本规定由叶城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以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本本规定更优惠的投资政策,按国家优惠政策执行。针对具体的企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办法,内容具体商谈。

中共叶城县委

叶城县人民政府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