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我县优势资源的开发,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承诺
第一条:凡来我县组织项目开发、市场开发、水土开发、投资建厂或参与我县企业技术改造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将在各个方面给予优惠,具体事项由县经贸委进行协调。
第二条: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或机构,我县保证“三通一平”提供最优惠的条件和环境。
二、投资方式
第三条:投资者可以用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4、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料生产企业。
三、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我县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牧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纺织工业、服装加工业;
4、矿产勘探、开采、冶炼以及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的开发;
5、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6、新型产业: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水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7、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8、其它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会服务业。
四、工商税务优惠
第五条:凡来我县投资或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新办交通(公路、铁路)、电力(电力运营)、水利(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堤防建设)、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农产品加工,旅游的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七条:凡来我县进行投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等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投资者成片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水、荒滩)用于农业、工业开发的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对新办的企业用新开荒地从事农、林、牧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和农业税。
第九条: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后,政府将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列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全部返还扶持企业发展。在县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对为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组织或实体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在洛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或从事农业观光旅游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农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投资经营旅行社、旅游宾馆,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建设并经营星级宾馆和旅游景点、景区项目的,自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建星级宾馆的人工旅游景点、景区及其配套设施所需土地可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出让土地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租赁土地年租金不超过每平方米0.1元。
第十二条:投资兴办文化娱乐、医疗康复、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修理修配、技术咨询转让等社会服务业,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其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凡从县外引进资金从事房地产开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城镇房地产开发,并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且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各类商场,建筑面积达0.5万平方米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行政性收费减半,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涉及房屋拆迁的,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2、新开发的商品市场,三年内减半征收房屋门店租赁收入所得税,进场经营户三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3、可按评估价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第十五条:投资者所有自用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六条:凡在洛浦县投资的企业出资额达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员用工上主要以安置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富余人员为主,其超过新办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从事现行营业税业务取得收入的,给予减半征收三年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第十八条:投资者来我县进行独资、合资、合股办矿产资源开发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之日起可暂缓征收五年资源税。
五、土地使用及矿业开发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通过有偿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若一次性付款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优惠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继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凡来我县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进行商贸、旅游、宾馆、餐饮服务广场建设的,使用土地给予最大优惠,或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合作,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位置由投资者自主选择。还可根据有关文件免收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广场、绿地、供水、供暖、供气、环卫设施等),所需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减半征收。
第二十二条:按照洛浦县土地总体规划从事农业开发的,从取得土地开发权之日起,免收五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经批准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水、荒滩)用于农业、工业开发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占用耕地及其它土地用于农业、工业、交通基础设施或其它产业的地价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适当减免。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利用村内空闲地或国有土地从事牛、羊育肥等养殖业及与农业相关的二、三产,免收五年的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用于防沙、治沙、营造公益的造林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营造商品林免收十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凡在我县兴办高科技项目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用的的,由政府无偿划拨。从事私立学校医疗事业建设的投资规模、技术条件达到一定水平的,免费提供现有场所,或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按征地成本提供。租赁土地年租金不超过每平方米0.1元。
第二十八条:成片开发土地的,以有偿出让形式最高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件、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二十九条:我县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按照“谁找矿、谁办矿、谁受益”的原则,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限制开采的外,对于投资我县矿业开发的免征其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条: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的选址上,在不违背县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投资商的意见。
六、对以防沙为目的的造林绿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防风治沙的科学研究,防风治沙的科研和推广项目优先立项,并在经费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水利部门保证防风治沙幼苗用水。凡在绿洲边缘风口营造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的防沙、固沙基干林带用水免交水费,治沙造林育苗用电、油按农业用电、油规定收费。营造经济林用水按农用水价收费。
第三十三条:凡在国有或集体荒漠、沙滩荒地上投资、投劳开荒造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使用权归谁”的原则,开展造林绿化,从事防沙、治沙,增加的林地归开荒治理者所有。承包种植的用材林,经济林归开荒者所有,承包者享受国家对林业的各项投资和优惠政策,五年内免征农业税。从受益当年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新承包林地,承包期一律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转让,过去签订的承包合同期可延长50年。
七、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的优惠
第三十四条:凡为本县引荐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者,项目验资确认后,按投资者实际出资额的3—5%奖励引荐者。
第三十五条:引进使用期1—3年以上的有偿无息资金者,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引进资金的1—3%。
第三十六条: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经采用后取得效益的,在投资当年的新增利润中提取10—30%一次性奖给引进者。
第三十七条:新办企业接纳贫困户子女或残疾人就业达到从业人数10%以上的免交五年行政性收费;达到20%以上的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
八、引进人才优惠
第三十八条:凡我县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均实行放开引进、待遇从优、来去自由。其工作年限、工作方式、户籍管理、人事关系充分尊重本人意见,既可长期,也可短期,既可固定,也可流动。
第三十九条:凡来我县投资开发项目者,以及随从的员工、配偶、子女均与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可参加本地高考或入伍。九、投资软环境优化措施及投资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均受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于干扰投资者合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将从严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凡涉及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等职能部门,必须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严格按照《洛浦县投资软环境实施意见》之规定规范办事程序,规定办事时限、公开办理依据,明确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彻底杜绝“三乱”和“四摊”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资者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公务员服务不当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一厅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审批服务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凡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收费标准能低的绝不高,能不征税的绝不征税,能优惠的坚决优惠,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九、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政策未涉及的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事项,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实行“一企一策”的办法解决。
第四十六条:本优惠政策如和上级有关优惠政策出现交叉情况,可选择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