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民丰县经济发展,促进民丰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构建公平、公正、诚信的的投资环境;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速民丰县的优势资源开发,鼓励全国各省、区、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民丰县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
民丰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的区内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 2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
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民丰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产业要求
1、围绕林果、甜瓜、红柳大芸、棉花、畜牧业和设施农业等产业的产品加工开发,仓储、运输、水利基础建设、节水农业及其它特色资源开发。
2、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石油天然气下游产品的加工。
4、矿产资源的开发。
5、旅游资源及旅游产品、民族工艺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及旅游景点建设。
6、城市基础建设及其它高新技术。
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
1、关于荒山荒地绿化优惠政策
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 50年不变。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可免缴土地出让金。
对造林种草的荒山、荒地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2、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用地优惠政策
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3、关于投资者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优惠政策
(1)在城镇规划外,使用戈壁、荒漠土地进行工业、加工业、房地产和商贸服务项目投资建设的,在建设起期内免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项目投资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及其龙头带动作用,土地可以无偿出让,也可以零地价租赁。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宅基地上进行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项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农牧民个人在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两旁规划投资投劳从事餐馆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其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3)建筑温室大棚和临时性、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须占用耕地的,只需到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与地区国土资源局签定复耕保证书。
(4)利用荒漠、戈壁、进行旅游开发,景点建设及宾馆和饭店的用地,包括依托尼雅遗址等文物古迹进行旅游开发,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矿产开发优惠政策
1、积极鼓励区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在我县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并享受《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民丰从事石油、天然气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加工,并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从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五章 税务、工商、财政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二年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对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符合民丰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企业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旅游开发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2、国内外投资者在民丰县从事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3、国内外投资者在民丰县投资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到第10年,按15%减免。
4、鼓励企业吸纳特困下岗职工人员,吸纳达30%的三年内免缴企业登记费、年检费;三年后仍达到此比例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5、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举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6、区外企业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县内同级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7、区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区、市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地、市、县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8、所有区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我县企业同等对待。
9、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区、市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县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县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第六章 投资保障
1、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合 作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1—2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商标注册、广告登记、合同登记、抵押登记手续时,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日予以办理。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2、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 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3、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 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区外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中予以免检。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县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