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和田地区皮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皮山县的经济技术协作,改善我县的投资环境,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速皮山县的优势资源开发,鼓励兄弟省、区、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皮山县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区、市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皮山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四条 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及我县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在国有未利用土地上新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政策3元/平米缴纳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土地出让金可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实行先征后补,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实行企业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下的,投资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实行企业建设补助。

第五条鼓励县域布局分散的企业进园落户,其原有厂房、用地由县政府负责协调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处置。

第三章财税政策

第六条对新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外,对仍有缴入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税收,第一年全部奖励企业;后四年,实行减半奖励。

第七条凡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除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属县应收部分,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

第八条对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生产型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购置生产型设备费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财政、经贸、科技、环保等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和产业化项目。在申报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一条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县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第十二条 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三条 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一)自2011年起,对纺织企业(包括地毯、丝绸、刺锈、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给予申报贴息资金支持。

(二)自2011年起,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对本地棉纺、地毯、丝绸企业以本地棉花、羊毛、蚕茧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棉纱、地毯、艾德莱丝绸等产品,经企业申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每年给予每吨100元至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关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对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鼓励企业吸纳皮山籍劳动力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新录用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按照企业为新录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安置本县人员就业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提供职工宿舍,最多提供50人住宿。

第十七条 除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金融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均可按照困难企业对待,经产业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第十八条 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培训,在岗职工可以免费培训一次,新录用职工可免费培训两次(包括岗前培训)。

第五章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人才优惠待遇

(一)鼓励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到园区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受理。

(二)在皮山县投资兴业或在企业就业的科技人员,纳入本县评定或推荐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范围。

(三)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有固定资产或固定住所的,在子女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但参加区内初中班、内地高中班和高考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考生学籍和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满3年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环境与服务

(一)简化投资企业审批程序,投资企业在各项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地方审批手续均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二)凡来皮山投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直至顺利建成投产。

(三)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水和污水处理等给予保障,收费价格按当地同行业最低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皮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 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