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展福海县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鼓励投资者参与福海的开发建设,促进福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福海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本地兴办企业或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其土地出让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及其化综合用地50年;商贸、旅游、娱乐用地40年。
2、外地投资者来本地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3、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从事农业开发的,从取得土地开发权之日起,暂免收三年土地使用费;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定居而开发的国有荒地,可以确定其长期无偿使用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变。
4、投资者在我县实行土地租赁的,经营期20年以上的,从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5年土地资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免交35%土地出让金,凡使用土地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免交60%土地出让金。
5、凡经营规模小,在我县租赁土地使用权者,可适当优惠年租金。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兴办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或承包、租赁在5年以上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暂免征地方所得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2、对投资退耕还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可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
3、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以上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免征收年得税2年。
三、矿产优惠政策
1、外地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地质勘查时,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并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勘查期间,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占用的林地、土地、草场免收占用费;免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等费用。
2、鼓励外资矿山企业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可免缴,第二至第七年减缴60%-25%;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七年减缴50%-25%。开采主矿种以外的伴生矿产,可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投资利用尾矿,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投资开发利用难选冶、低品位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边贸优惠政策
1、国内外客商通过红山嘴口岸进行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我县在进出口业务办理、仓储、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2、区内外、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我县周边国家参加旅游活动,或区内外、国内外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我县口岸开展民间互市贸易、旅游贸易活动,我县办理出入境手续、食宿、交通、导游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开展边境贸易,享受边贸进口税收减半优惠政策。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自营产品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可实行免、抵戒退税收减半优惠政策。
4、凡来本地创办外向型企业,从事边贸业务的,可挂靠本地边境贸易进出口公司,并享有国家赋予边境地区过境贸易进出口公司的一切优惠政策。
五、引资引智奖励办法
1、来我县投资者,经验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将给予牵线搭桥者一次性奖励。
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20%;
引进使用期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3%-5%,引进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2%给予奖励;
引进资金与银行同期利率相等的资金,使用期在3的以上的,按引进额的1.5%奖励。
2、凡向本县各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利润分成从优,并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5%直接奖励主要技术人员。
3、凡向我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给引进者一次性1万元奖励外,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产品新增利润的5%奖励引进者。
4、应聘调入我县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资向上浮动三级,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可转为固定工资。本人及家属、子女是非城镇户口的,可给予解决“农转非”,家属、子女可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就学、就医享受我县同等待遇,并优先解决住房。
5、凡来我县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亏损企业的人员,可在同类企业领导人级别工资基础上高2-3级,其报酬与经济效益挂钩,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后,可按企业增盈额提取20%或按减亏额提取15%作为报酬。
奖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中方支付;兴办外商独资企业、公益事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
六、其他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运输、通信、咨询、广告服务等收费,与县内现有企业实行统一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运输、公路、民用航空等均按区内企业实行同等待遇,统筹安排。
2、外商投资者来我县承包租赁特困企业的,在保证原有职工合法利益前提下,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权利。在我县购买县属破产企业的,可享受破产重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3、购买县属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交清款项,给予资产评估总价值的20%-30%优惠。若一次性买断,支付款项确有困难,可区别不同情况,允许在3-5年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首次付款不低于出售价格的30%。同时,在买断、兼并、改组后所需办理的有关变更手续费经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