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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有序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积极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公开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本系统特点和工作重点,明确本区、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突出公开重点。

1.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2.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3.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4.征收土地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6.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8.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三)明确公开主体。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四)拓展公开渠道。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综合利用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做好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依申请公开方面,各区、各部门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五)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公厅作为组织协调部门,指导监督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方案。

(二)加大考核力度。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确保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