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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津政发〔2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对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各区增值税返还办法,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各区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