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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发展,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建设,吸引科技创新项目落户,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生态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特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生态城注册并经营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其他企业、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促进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每年财政收入予以安排,用于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资助、奖励和补贴。企业和机构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

管委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聘请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从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和生态城主导产业发展的角度对企业和机构或由其申报的科技型项目进行评审,适当引入国际、国内课题承担单位竞争机制,评审通过后,企业和机构方可申请相关扶持资金。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执行、监督和管理,生态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复核和兑现,生态城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和机构的评估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助

第六条【创新创业专项项目资助】

对本办法实施以后落户的科技型企业项目、创新创业项目,且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经专家委员会对其科研实力、核心技术竞争力、市场前景等专业指标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立项资助,优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立项资助。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专项项目资助】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模化发展,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专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立项资助。

第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专项项目资助】

对引进或获批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立项资助。对引进或获批成为天津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立项资助。

第九条 【孵化载体建设专项项目资助】

对引进或获批成为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0万元立项资助。对引进或获批成为天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立项资助。

第十条 【京津冀科技合作专项项目资助】

为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推动生态城区内企业与京津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设立京津冀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给予立项资助。

第十一条 【中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资助】

为深化中新科技合作,支持生态城区内企业与新加坡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科技研发与产业技术创新,设立中新科技合作项目,给予立项资助。

第十二条 【创新联盟资助】

对以生态城企业为主,发起并组建的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给予联盟活动专项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类科技立项资助的科技型企业,按照10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天津市研发类科技立项资助的科技型企业,按照5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企业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之后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且在生态城区域内实际办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考虑其成长性,额外给予创办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情况给予15-2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分别每件给予奖励3000元 、1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被受理,除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

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研制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最高资助50万元,对参与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研制的最高资助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承担多个标准制定的,择优资助一个。

第十七条 【生态城创新之星奖励】

每年通过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评选出“生态城创新之星”,对上星企业通过综合评审其创新能力、技术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30-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天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1数额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创新创业补贴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建设补贴】

对引进和设立的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平台,可根据院所资质及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孵化载体运营补贴】

对在生态城设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可根据运行情况和孵化指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第二十一条 【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毕业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并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毕业2年内,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的7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创业企业,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按照企业在职员工在生态城内租住房屋实际发生租金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 【创业活动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创新载体,举办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贴】

对生态城企业、科研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服务等创新活动,给予共享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实施信用管理,执行较好的优先给予支持;执行未达预期效果的,由其做出书面说明,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管委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查实,管委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永久取消其在生态城政策争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

本办法中专家委员会的项目评审情况和各类扶持资金的发放、使用、以及绩效评估情况等信息,由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细则】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