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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单位、各部门、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开发区工委会议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2日

天津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港工业区安全管理,维护工业区建设和生产秩序,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港工业区封闭围网以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 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高效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实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南港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编制、修订、宣传封闭式管理相关制度和文件;申请封闭式管理运行专项资金;委托专业单位运行、维护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六条 南港应急指挥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安保公司实施封闭式管理日常工作。

安保公司负责发放通行证,查验进出卡口车辆和人员的证件,登记进出卡口的车辆和物品,对进出卡口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围网巡逻,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开展封闭式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南港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实施日常治安管理,依法对安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安保公司开展封闭式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驻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和南港公安机关开展封闭式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南港工业区内企业负责对本单位车辆、人员和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南港工业区内各单位应当遵守封闭式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封闭式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所有进出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区域的车辆、人员和货物,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和安保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 南港工业区对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一车一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车辆通行证分为三种:长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和工程车辆通行证。

第十三条 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况正常。无牌、假牌、假证等不合法车辆一律禁止进入。

第十四条 执行特殊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及经审核的特殊车辆可以免检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南港开发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车辆,经南港开发公司审查合格后,由安保公司发放工程车辆通行证,通过专用车道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

南港规建服务中心对所属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向项目建设各方提供由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出具的工程车辆办证告知函。项目建设单位依函向安保公司提交申办材料,领取工程车辆通行证后,通过专用车道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 安保公司按照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和南港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负责车辆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的审核、制发和管理工作。

危化品运输车辆,经南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安保公司发放车辆通行证,通过指定卡口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输货物品类与准运货物品类一致。外埠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取得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十八条 南港工业区对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一人一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人员通行证分为两种: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第十九条 安保公司按照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和南港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负责人员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的审核、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须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统一管理和指挥,按照区域内的安全提示和标志标识进行活动。

第五章 货物出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封闭式管理区域内各单位应当对运出卡口的货物签发货物出门证,实行“一车一证”,各单位自行负责对货物出门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南港公安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安保公司有权对进出封闭式管理区域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封闭式管理区域内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领、涂改、挪用和转借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黑名单制度。对不遵守封闭式管理规定的车辆和人员,由南港应急指挥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抄送其所属单位处理,并视情况在工业区内通报批评;对冒领、转借或挪用通行证的,收缴其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从事封闭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者,经查实后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闯卡、翻越围网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破坏卡口、围网、执勤岗亭等封闭式管理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遵守南港封闭式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南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天津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由南港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南港公安机关另行规定。通行证样式、各类登记表由南港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南港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4日起实施,至2022年5月23日失效。